請問各位大大
少事法27條關於移送檢察官的條文第三項
犯罪時未滿14歲不適用前兩項之規定。
但第65條第三項,也寫,少年刑事案件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18歲者適用。
我有些疑問
若是14-18之觸法少年怎麼處理呢?
例如,16歲少年犯殺人罪,走刑事案件處理?
但似乎又不符合65條?
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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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27條關於移送檢察官的條文第三項
犯罪時未滿14歲不適用前兩項之規定。
但第65條第三項,也寫,少年刑事案件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18歲者適用。
我有些疑問
若是14-18之觸法少年怎麼處理呢?
例如,16歲少年犯殺人罪,走刑事案件處理?
但似乎又不符合65條?
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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