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受傷勞保理賠相關 - 工作
By Linda
at 2010-11-15T00:00
因為工作受傷被刀割到
縫了9針 公司小姐
有拿一張單子讓我去看醫生蓋章"我一張醫院也一張"
我那張單子繳回公司了
後來前沒多久離職 縫9針勞保沒理賠嗎?
我做一個半月而已 離職了
公司小姐說 因為我是就診折抵
本來看醫生100後來就看醫生折抵
變成50 說如果勞保要理賠要住院兩天以上才有理賠
不知道這是不是正常的
還是因為我離職了
而辦理勞保程序很麻煩 小姐想推卸呢??
而縫9針算是職業災害還是?
照勞基法來說的話沒替員工辦理公司算處法嗎
你的情形當然算是職傷(公傷是也)不過,應該是你聽錯了,職傷是必須是「不能工作或住院」的第四天起勞保局才有給付「傷病給付」,其他的要項我來一一講給你聽勞保的保障有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死亡共六項保險給付另外有固定雇主的勞工增加一項附加在勞工保險的「就業保險法」的「失業給付(不算是勞工保險的給付項目)」目前勞工最常發生請領疑義的有「傷病」、「醫療」、「老年」本次解釋主題就以「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事故受傷所生勞資爭議」為內容勞工因「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事故受傷」應如何獲得保障(補償)?一、首先;若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情況,參照勞基法第七章第59~63條有明文規定「職災傷病認定範圍」、「賠償方式與責任歸屬」、「就診程序及後續舉證規定」、「保險金請領及給付範圍」二、其次;若被保險人(勞工)的勞工保險契約存在(繼續繳費中)之情況,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三~四節有明文規定「勞工與家屬求償權益範圍」、「賠償責任歸屬」三、最後;若勞工什麼保險權益都沒有,雇主又擺濫無力賠償時,還有一個法律在保護勞工,那就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五章分別規定「勞工保護財源及管理」、「職業疾病(含災害)任定與鑑定」、「促進職害勞工就業措施」、「職害勞工工作權、生存權、受保險權」;限於篇幅,本次僅就「勞工保險的給付」予以釋疑如後:一、如何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明定「第一項: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第二項: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條文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衍生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6日勞保3字第09801405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可資為憑以「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二、發生職業災害時如何處理:先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三節「傷病給付」&第四節「醫療給付」相關規定。用白話一點講就是被保險人(勞工),應保存職災現場事實證據,常用的辦法是:(一)、交通事故:憑報警處理【報案記錄】即可證明發生時、地、事是否符合職災條件(二)、工作受傷:報由直屬主管處理,要求雇主公司或主管送醫。通常許多雇主或主管怕事都會隱瞞或破壞「管理措施業務過失」事實(例如滾轉設備無安全防護、地面常年濕滑無人管理、未置備消防設備、未發給勞工安全裝備、安全門緊閉妨礙逃生、有毒化學物質管理不當,電氣設備絕緣被覆破損致銅線外露致電擊……等等)(三)、在廠區餐廳員工休息區跌倒或撞傷:錄影記錄,找目擊證人、驗傷單(四)、遭管理人員或主管體罰甌打:錄音、錄影記錄,找目擊證人、驗傷單三、職業災害後續處理:應由投保單位(雇主公司)填發「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即【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再與【健保卡】持往醫院就診,取得醫院醫師【診斷書】其中有一「醫師囑言」欄,內載「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需住院、療養之日數」就是「勞工可請公(工)傷,主管應核准」之日數四、勞工保險對職業災害如何補償?雇主的責任為何?:(一)、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自己生病之情況):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給付標準為勞保投保薪級的50%,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其餘不足額有雇主公司依下列標準補償之:1、第1~3日由雇主公司按全薪給付2、第四日起,勞保未給付的50%及雇主違法「高薪低保」的薪資差額由雇主按全薪補償至滿100%,雇主公司若置之不理,受害勞工可向縣政府、勞保局、勞檢所舉發罰鍰,另可循司法程序求償(參照勞基法第七章第59~63條定有明文)(二)、職務傷害或職業病(俗稱職災傷病之情況):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給付標準為勞保投保薪級的70%,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其餘不足額有雇主公司依下列標準補償之:1、第1~3日由雇主公司按全薪給付2、第四日起,勞保未給付的30%及雇主違法「高薪低保」的薪資差額由雇主按全薪補償至滿100%,雇主公司若置之不理,受害勞工可向縣政府、勞保局、勞檢所舉發罰鍰,另可循司法程序求償(參照勞基法第七章第59~63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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