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受傷未投保勞保-請進解惑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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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0-10-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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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有問題請教,請耐心看完,謝謝。
我弟弟因工作受傷,腰椎第2跟第3節粉碎性骨折,開了刀裝3支鐵架,
但他的公司並未幫他投保(勞工保險),僅有團保。
P.S. 我弟弟有自己在(機車公會)投保勞保
但因職業不同,不能申請職災,他的公司是做(西工)的。
公司要以2萬元和解,於是我向勞保局申訴,目前已收到(開會通知單)。
今天他們公司打電話來,說是希望在勞保局介入前和解。
我想請問大家,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的?
如果要和解,要簽一份白紙黑字嗎?
我不知道該怎麼衡量賠償金,我弟弟約要1年半做復健。那該索賠多少費用呢?
另外勞保局設立的(勞退金6%)。
從實施的那一個月起,公司就從我弟的薪水扣3%。
但因為他是領現金,也沒有證據,這樣討得回來嗎?
(我有問過勞保局,他們是說我弟也默許了這行為。
問題是如果跟公司反抗,恐怕工作不保啊。)
他們也有表明,不會讓我弟弟回公司工作了。
所以這筆錢能否要求退還? 畢竟也是一筆血汗錢。
明天就要先去跟公司協調,我毫無頭緒,不知道該怎麼談。
請有經驗的朋友幫幫我,提供我專業意見,謝謝。
***弟弟住院期間,老闆來過一次,包了6600元的紅包,我有收下。
然後就什麼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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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0-11-01T00:39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內 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八五○四號函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時效因此中斷,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檢附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請參考。[職災]雇主的民事責任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2008/09/06 02:24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你如果想依民法規定向雇主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時效是2年,你發生職災一年多還未超過時效。你因職災受傷如果是工廠安全的疏失所引起,你可依民法第184、193、195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民法上可向公司求償的項目如下:1、醫療費用:因本次職災受傷所花費的費用,但其支出須以本次受傷之傷勢為限,並經醫師認可。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拐杖、交通費等。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因本次職災受傷致無法上班,依無法上班的天數(由醫師證明)乘以原領工資計算,如有造成殘廢再依殘廢等級乘以霍夫曼來計算金額。4、精神慰藉金:此部份較無標準。可由自己斟酌提出金額。如果雇主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你,則依勞基法第60條規定,公司可以從你民事求償金額中扣抵。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blog/norgie_open.gif
2010-10-29 23:57:52 補充:
勞工因職災請求補償,經由勞工局調解會,雙方未達成共識,勞工依照調解未成,向法院提出訴訟,而且可向勞工局或是勞委會擇1申請律師費補助,或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況且法扶通過扶助可指定律師
2010-10-30 00:08:54 補充:
職災勞工雙兼兩份工作,也是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詳細請查詢勞保局,勞工局有職災慰問金,社會局有急難救助金,部分鄉鎮市公所有市民保險,工作區域公司沒有提供安全措施,造成勞工受傷,雇主有刑事責任刑期為半年,民事損害求償追訴兩年,刑事可附帶民事求償免繳法院裁判費用,至於賠償費用律師會計算,若有不懂可來信,或是詢問有關單位,法院有法律可供詢問,公所也有縣市政府勞工局都有法律詢問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0-10-29T13:29
事關緊急我建議你去調解時提出的主張為一句話「堅持雇主需按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的標準處理理賠」勞基法條文給你自己去斟酌瞭解第59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第60條 (補償金抵充賠償金)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第61條 (補償金之時效期間)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第62條 (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第63條 (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及連帶補償責任)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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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0-10-30T18:02
如果那間公司
工作得員工有到需投勞健保的狀態
但他卻沒保
就可以去勞保局提告這間公司

一擴充就壞掉,是否電腦公司動手腳呢?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10-28T00:00
各位大大您好,小的我對於擴統硬體有一些小疑問如下:
我今年家中買了兩台電腦
兩台都是同家電腦公司買� ...

我到底該怎麼辦啊~~太依賴沒勇氣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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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10-10-28T00:00
我是今年大學畢業生~學護理的,我考完執照過約2週後,才開始投履歷(大約是8月中開始投),我總共找了3家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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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0-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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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組大學畢業,想走資訊該怎麼走...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0-10-28T00:00
小弟是念化學的
大學畢業後想要走資訊
應該要怎麼走呢?
重考大學?
跨考研究所?
到資訊業應徵助理?

有B肝的人可以報考或從事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嗎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0-10-28T00:00
本來對這個行業蠻有興趣的
但是爬文發現有B肝的限制
但又看到這篇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