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大大,關於工作合約簽定的部份
若是合約上的聘僱方與所應徵的公司不同(沒聽過的公司)
但是聘僱方公司一樣可以在公司登記下找到資料且資本額不小
這樣的工作合約可以簽嗎?
另一方面關於特休的部份是否應全數記載至工作合約
駐外人員的特休假期略為不同,但在現有提供的合約完全沒提到。
是不是該聯繫該公司的人資進行確認及修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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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合約上的聘僱方與所應徵的公司不同(沒聽過的公司)
但是聘僱方公司一樣可以在公司登記下找到資料且資本額不小
這樣的工作合約可以簽嗎?
另一方面關於特休的部份是否應全數記載至工作合約
駐外人員的特休假期略為不同,但在現有提供的合約完全沒提到。
是不是該聯繫該公司的人資進行確認及修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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