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沒有勞健保~~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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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請問一下 我現在在醫院的美食街上班~~有快三個月了 但是我們卻沒有勞健保 我聽我朋友說這樣好像不符合政府規定還是怎樣的 ~~~
加上老闆娘又不管員工死活 ~~~很自私
所以我想說到這裡來請教一下
這樣子我們店~~有違法嗎~? 若是有我要該如何爭取到我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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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0-05-14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
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第 8 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險。
看看你們店有沒有符合上述條件,如符合上述條件,而公司未替員工辦理勞健保→向勞保局檢舉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5-13
明顯違法
但如果是我ㄉ話 會把工作做好並座騎驢找馬ㄉ準備
生活畢竟現實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