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災-未投勞保 - 工作
By Suhail Hany
at 2010-05-02T00:00
at 2010-05-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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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各位大大好
小弟我是在做白鐵防盜窗-門-採光罩等白鐵配件之類的
我來工廠工作一個多月了.於4月17日在某工地進行拆除裝潢作業時
左手被電動切割機整個往手掌切下去
醫生診斷韌帶神經全斷
家庭經濟來源也就像這樣整個被切斷....
想求助於各位大大
目前能有什麼資訊能幫助小弟度過難關的
再次有感謝提供資訊的善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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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有感謝提供資訊的善心人士
All Comments
By Ethan
at 2010-05-05T05:39
at 2010-05-05T05:39
求償項目以下幾點:
1.因工受傷休養期間的薪水:假設你休養了1年,照理來說公司一樣要照你之前所領的平均月薪*12個月,因為公司未投保勞工保險,所以表示你無法請領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中的薪資(為投保薪資的70%),雇主另負擔其餘的30%,雇主未投保表示自己要承擔風險,所以要負100%賠償責任,另外這一部份雇主最高只需負責24個月的薪資。超過部份雇主就無需賠償了。
2.另外可申請的是「機能障礙」也就是殘廢給付,這個部份要看醫生超過6個月-12個月醫生才會開立勞保局的「勞工保險殘廢診斷證明書」,假設你認定是殘廢等級可以換算成天數,職業災害多50%,假設是180天來說,180天*日薪1000*150/100,所以大概是27萬
你跟公司調節的依據就是以上2點了
加油祝您早日康復
By Hardy
at 2010-05-05T20:42
at 2010-05-05T20:42
另方面,現行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都有職業災害相關規定。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表示,原則上,勞工因執行職務、公務等職業上原因而遭受傷害、死亡或殘廢等,都可視個案事實認定為職災,雇主需依勞基法第59條予以補償。此與民法487條之1的精神相同。
一、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障、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此乃勞基法第59條第1項明文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勞基法第60條)。就文義而觀,筆者認為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應侷限於:
(一)得主張抵充者應限於補償主體,即為支付費用之雇主。
(二)雇主對該一職災事故而為補償或賠償前,已另有費用之支付。
(三)得抵充之金額限於雇主為同一事故所支付費用與補償或賠償金額。
(四)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支付費用。
二、進一步而言,抵充制度旨在避免雇主重複性負擔,並防止職災勞工得到超過補償或賠償之利益
By Olivia
at 2010-05-02T15:37
at 2010-05-02T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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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夢到去墳墓場外送?!
By Puput
at 2010-05-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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