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勞基勞資疑問...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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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
妹妹辭去工作一個月還未拿到工資
妹妹滿十八暑假去打工
他們雇主說曠職一天扣三千
因雇主有時超時加班 am 7 ~ pm 10
做了26天 太累 不想做了 前一天晚上
傳簡訊跟老闆說辭職 但老闆沒看到手機
隔天打給妹妹說 怎麼沒有來上班 等等..
後來有跟老闆解釋 但是老闆就說什麼
這樣會害到我人手不足 當天營業額受到影響
老闆的意思 剩下四天當作曠職做滿一個月 一天扣三千 整個月薪水就這樣沒了嗎
後來老闆叫妹妹過幾天在去拿
沒有簽任何東西 飲料店打工
想請問大大們
1. 一天扣三千真的生效嗎(無任何契約)
2. 真的拿不到要如何申訴

All Comments

Mary avatarMary2012-07-15
jkljl 版大你好
勞工事假或曠工當日工資可不發給,但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若以扣除一日以上薪資或另訂罰款為懲處,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須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故~~曠職一日扣三千元已明顯違反上述規定,不過若令妹每日工資有達三千元則除外.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 即可逕行離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須經雇主同意。
至於,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未作離職告知,應以口頭,電話或離職書提出離職告知,而非用簡訊),或無故曠職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可循民法程序請求賠償。 根據上述解釋,可得知無故曠職或離職,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可循民法程序請求賠償。但是雇主逕以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或未作預告期間義務,拒絕發給工資,為法所不許。 申訴單位:工作地勞工局
祝順心
Mary avatarMary2012-07-13
我可以免費幫你們寫勞資協調函
一般來說
老闆看到協調函內容就知道自己違反多少法令
對你們權益爭取是有效的
Elvira avatarElvira2012-07-15
發問者你好:
你的妹妹沒簽任何契約 指的是勞動契約? 如果是口頭講述也是成立的
一天扣三千 太誇張了 勞基法第二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如果他有扣可以留證據 不過你妹妹不能說離職就直接離職了 勞基法16條的預告 勞工也有義務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你妹妹做不到一個月 那就前10天預告
另外你妹妹雇主讓你們超時工作13小時 應該要付加班費 以八小時為基準 超過2小時 時薪就為原來1.33倍 再超過2小時為原來1.66倍唷 另外你們還多做一小時就違反勞基法一天最多只能做12小時!
你可以把上下班時間記錄保存然後跟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局申訴 (可以先詢問勞動條件科的人 另外申訴最好要有證據 不然很難爭取自身權益)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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