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未滿一個月 - 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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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16歲
應徵一家店本來是應徵晚班工讀生(就是時薪計算)
然後做了3天覺得做到有點晚不習慣
所以就辭職,之後他們叫我去做假日工讀生(就是只有五六日)
我去做的時候他們就說先前的那3天工資都不算
請問這樣那三天以勞基法來說 算麻
我就去做 然後因為很缺人,所以平日晚上有時間或隔天的課很無聊
我也會去加班幫忙
做了約兩個禮拜 我又辭職 因為某些原因
請問我這樣作未滿一個月拿得到工錢麻??????????
那如果拿得到先前晚班的工錢也能拿到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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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a avatarEdwina2014-06-29
勞基法過去有試用期的規定,不過已在民國86年取消,不過這並不代表現在就不會有試用期的制度,相反地係試用期的時間長短將再無法律的硬性規定,而試用期並非代表其勞工權益會有變動。換而言之,就算處於試用期間,其權益等同於正式工,故當聘雇關係成立,就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不會因試用期而不同。如勞基法第21條 你的新水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或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版主若是月薪未滿一個月則以工作天數比例計算薪資,若是計時則以實際上班的時數給付薪水。故先前的那3天工資都不算,就我的感覺來說,其實就有違反勞基法之虞。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7-03
有的好一點...作滿三天 會給錢
基本上一個禮拜 一定會有錢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