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試用期薪資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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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小吃店打工 11 天
當初進去時沒仔細談試用期問題
只有說薪資是90元 有供餐 每天晚班這樣
但坐滿一周後他突然把晚班改成一個工讀生 然後一周只做三 四天這樣
所以忙的時候很忙做的事情多錢又少
時數少錢就更少了.....有時甚至突然叫我今天不用上班 跟原本進來時完全不一樣了
今天工作時又因為老闆自己有疏失但卻責罵我 所以一氣之下當場離職走人
事後談論到薪水問題 老闆說什麼 我這樣提早走調讓他們很錯愕又要找工讀生
說什麼對工作沒用心之類的....
但老闆煮麵 老闆娘負責結帳跟滷菜 而我是內外場 兼顧 還要收攤 一個人做又累又操
現在還說薪水只能給我試用期的之類的 讓我不知道該怎麼做才能維護自己權益...

All Comments

Irma avatarIrma2014-11-30
1 法律沒有「打工」、「工讀」這些名詞,所以,也就沒有專屬的法律條文
凡是受雇,就屬雇傭關係,勞雇雙方就要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律之規範
2 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是指:每ㄖ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之總工時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以月薪制給付薪資,每七ㄖ應有一ㄖ之休息,作為例假,例假ㄖ工資照常給付,延長工作時間或例假ㄖ出勤應加給工資,計算勞工工作年資,核定勞工特別休假ㄖ數及離職預告期間
為適應實務上需要,不排斥以時薪制、部分工時制方式雇傭,以實際工作時數給付工資。但每ㄖ工作時數、每周工作ㄖ數、每ㄖ延長工作時數及例假ㄖ出勤之工資給付、年資計算、離到職等等,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原則內,由勞資自行協商議定之,但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政府公告之時薪數額
注意!政府公告基本工資之時薪數額,已內含例假ㄖ補償,所以,以時薪制者,例假ㄖ出勤時,工資不須再加乘給付
3 小吃店,不論是否有店名或招牌,通常不辦理營業登記、不需繳納營業稅捐,招募工作夥伴也不會達到五人:
(1) 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不辦理勞工保險投保
(2) 不適用就業保險法,不辦理就業保險投保
(3) 不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不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投保
(4) 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不需提繳勞工退休金
(5)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行政機關只能規勸,不能實施行政裁量權
所以:
(1) 法律沒有規定雇主應提供免費午餐或晚餐,僅規範時薪制者,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15元
因此,在店內食用晚餐,應將晚餐視為薪資之一部份,加計時薪90元,已超過政府規定之時薪115元
(2) 勞動基準法沒有規範試用期,但不排斥民法之短期雇用。此期間之長短及薪資數額,應於事前協商議定之;雇用期間欲變更‧也必須經勞資協商達成共識
每ㄖ工作時數、每周工作ㄖ數,應依當初面談時之協議實施,雇主不得因營業狀況不利因素,單方面變更勞工之工作時數或工作ㄖ數
雇主未經得勞工同意,私自變更,即屬違約,勞工當然有權主張解除契約
吃一次虧,才會學習去了解相關法律規範,知悉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換個角度想,雇主不是因為忙不過來,不會招募勞工,工作絕對不會輕鬆。未達營收數額,絕不輕易招募勞工,或試圖降低現有勞工之工作時數、ㄖ數
所以,與雇主協商,以實際工作之總時數,按時薪90元計算工資,別再妄想其他有的沒的,浪費時間與精神去爭取未必能兌現之給付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11-27
低於最低工資違法
沒有勞健保 不一定違法
有需要幫忙私下找我
Hedwig avatarHedwig2014-11-30
去勞工局舉報 老闆沒幫你投保勞健保 工資地過最低工資 勞工局會找他的 勞工局問你要如何 你說按法律規定 該給你就要給你 工資 和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