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新修正行政罰第5條重點解析 - 考試
By Daniel
at 2022-06-20T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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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31日三讀通過的行政法中,修正行政罰法第5條已經於6月17日生效了。看到文章
分析本次修法,內容包含條文對照表、修法理由、修法後差異與考試會怎麼考,滿清楚的
,跟大家分享。節錄如下(★條文對照表與修法理由在原文圖片中,原文連結:
https://reurl.cc/k1WjnL
● 修正後差異: ( ★詳細修正對照表與修法理由請參照片圖表)
本次修法後看起來只有把「行政機關」與「最初」拿掉,但差別滿大。差別在於「行政救
濟機關撤銷原行政罰處分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哪一個時點之法律狀態為準』
?」
(1) 舊法下: 如法律有修正,應以「最初裁處時」之法律來裁處。。
例如: 提起行政救濟後,經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處分,則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仍
應以第一次處罰處分做成時之法律狀態為準,而不是以重為處分時之法律狀態為準。也就
是說,雖然舊法是適用新法,但適用的是「第一次處罰處分時之法律」,而不是從最新的
法律(也就是重為處分時之法律)
(2) 新法下: 法律有修正,應以「裁處時」之法律
經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處分而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仍應以重為處分當時之法律
狀態為準,而不是以第一次處罰處分時之法律。
● 考法:
(1) 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之法律依據(也就是要用哪時候的法律來重為裁罰處
分)?
依照新法,應該是依照重為處分時之法律,而不是第一次裁處時之法律。
(2) 新法所謂「裁處時」包含哪些?
依照修法理由,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
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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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22-06-18T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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