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幫忙拜託離職卻被雇主扣押(允諾契約書)20點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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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我是於去年10月中至一間耳鼻喉科診所應徵當護士面試時那間診所的老闆跟我說需要簽約約期為1年之後拿一份允諾契約合約書給我看並詢問我是否能於在該診所任職時一切都遵守合約上的條文規定我看了一下合約上的條文規定不外乎是一些每個職場上都有的共通規定1.不遲到早退不無故曠職或未事先告知離職之類等等但是到最後有一條規定是不准懷孕我就詢問雇主雇主給我的回應是因為它是不給產假的如果懷孕了那就必須跟我解約可無條件解聘我併視同我違約當然違約的代價是我必須支付於雇主當時聘任我2個月薪資的金額當時因為急須需要一份工作也想說那小心點就好了於是就簽下了該雇主所自訂的(任職允諾條文契約)
契約有效日期於2009/11/1至2010/11/31為期一年簽下了契約就開始正式上班
過了4個月左右我不小心懷孕了卻也想到契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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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avatarAndrew2010-11-11
版大你簽定的契約是為"""定期契約"""資方提早將你遣散是必須給付未滿工期所剩之薪資,資方一定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不得拒絕,我建議版大,請先找議員去與資方談,資方通常會看在是議員的面子上答應勞方的要求,先等到一切你要的都拿到後,或真的資方還是不願意給你,北區勞動檢查所TEL:(02)2321-3511中區勞動檢查所電話:04-22550633南區勞動檢查所電話:07-2354861,看你屬於那一區,因為資方不給你看契約的正本,所以你去勞動檢查所敍述你的情形,勞動檢查所會去檢查,同時也會請資方將契約的正本那出來,你就要求影印一份給你,到時候要申訴也會有個依據,正常來說勞動檢查所出來應該就會解決你的問題了,而且聽說勞動檢查所去檢查公司都會很嚴重,例如:罰款之類.
第71條(工作規則之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9條(85.12.27)
要  旨: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係屬強制規定,違反者並可處以罰鍰
***還有問題直接mail給我***
Linda avatarLinda2010-11-10
版大您好!
看了你的遭遇真讓人心疼~
這種公司不待也罷~
勇敢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吧
人都已經受傷
不要再讓自己的心受傷了~
Susan avatarSusan2010-11-13
附加說明.....
勞工局通常備有律師免費諮詢時間
而且
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可以幫你
你請勞工局幫你轉介紹給法服基金會的律師
就不用擔心打官司的費用了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Yedda avatarYedda2010-11-11
真糊塗啊!勞動契約訂有「不准懷孕」就已經違法無效啦,若因此造成勞工的損害(包括身體傷害),可以舉以向雇主請求因此所致民事賠償(妳的情形已發生)又;雇主不給產假的如果懷孕了那就必須無條件解聘勞工,必須賠償雇主2個月薪資的金額,也是違法呀!契約為期一年,有效日期應該是2009/11/1~2010/10/31,怎會是2009/11/1至2010/11/31?這麼簡單的算數都會算錯喔,這個雇主真胡搞ㄟ規定勞工上班時間不能帶手機或是接聽手機電話是違法的規定(妨害自由)以上的情事,雇主已經違反勞基法第五條,構成同法第七十五條之刑責妳不必怕他頭殼一孔的啦!可立即蒐證,例如【驗傷單】、【診斷書】、【醫療費收據】持向派出所告妳的雇主妳做對的話,應該是獲救啦!何妨讓他吃鱉,並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撫慰金如有勞資權益事項不懂,到此找答案或留言
2010-11-0904:48:39補充:
妳更糊塗的是勞動契約訂有「不准懷孕」條款
在律師的看法,通常只是嚇阻意義大於實質規定
因那是違法、不人道的性別岐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