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與離職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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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共有兩個問題~~我是從事服務業的,年資一共為一年三個月,公司規定一個月前提出離職方可生效,而我在11月29日提出離職,30日與店經理面談,等到12月6日與區域督導面談,然而卻一直沒有確定離職日期(當時班表已經排到隔年的1月7日),督導告知我要等到12月25日後再跟他確認離職與否,等到12月28日我再打電話去問主管離職日期時,他們還是不確定,12月29日才告訴我,只要做到今天就好,請問當日確定離職日期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做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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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Steve2007-02-14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
Jacky avatarJacky2007-02-11
很多事情不可以用說的算如果公司確實訂有白紙黑字的離職規定確實公司在決策上有瑕疵的話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詢問並申訴書面或電話均可受理另外上一次當學一次乖下次要看清楚相關規定並問清楚老鳥確認一下才不會吃虧...
Regina avatarRegina2007-02-10
有關個人權益問題,必需白紙黑字寫清楚或錄音,空口白話很難作數。您已經按規定提前預告離職日,何時生效權利在主管手中,有制度的公司,當然主管會在離職申請單上批示後,再交人事辦理離職手續,因此,離職日就是您想要離職的那一天,沒有制度的公司,就是老闆或主管說了算。試試看向勞保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