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題行政法問題跪求神人解答 - 考試
By Jack
at 2013-12-14T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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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lve991 (小雞雞)》之銘言:
: 很抱歉在這快考試期間還來版上求解
: 在這開頭先預祝大家都能上榜
: Q1
: 集會遊行法之罰鍰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 但是做其他題目時
: 發現下面解釋交通違規之罰鍰是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
: 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 重點是現在不是改為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所以現在交通違規罰鍰現在是向地方法院行訴訟庭提起?
: 還有訴願跟訴訟怎麼分呢
: 我知道訴願是行政處分有不當時損害自身利益可以提起
: 行政訴訟則是公法上有爭議時
: 那我想就這題目來講的話
: 如交通違規之罰鍰,人民對罰鍰有不服時,如本罰1000卻罰10000
: 罰鍰不是行政機關對人民的一種行政處分,危害自身利益
: 所以為什麼交通違規之罰鍰不能提起訴願呢?
個人淺見:
(一)其實不只交通裁決事件免訴願,依行政程序法第108、109條的規定,經聽證做成之
行政處分也是免訴願先行程序,逕行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因為立法者認為,「聽證程
序」已經讓處分機關與人民之間有了對話,這就意涵了訴願成分在裏頭,因此免訴願。
(二)訴願:針對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
行政訴訟:針對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也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有違法
訴願是讓行政機關有重新自省行政處分的機會,若原處分機關並不認為原處分有違法或不
當,下一關就是交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來審核原處分。若上級機關仍舊認為原處分無
任何不妥,則會做成「訴願決定」,人民這時不服訴願決定,就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這是比較簡單的流程概念,希望可以稍微讓你釐清一些。
: Q2
: 行政訴訟法10: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
: 如候選人資格.罷免案件是否通過等這些由行政法院審判
: 但除法律外,是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
: 選舉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等
: 所以一般來說題目出選舉無效則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 候選人資格則由行政法院審判?
: 還有題目出依目前現制選舉罷免爭議事件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 那如果題目出選舉罷免爭議除法律有規定外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 Q3
: 課予義務訴訟和一般給付訴訟如何分呢?
: 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做出行政處分(還沒做出行政處分)而提出的
: 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做出已經確定的事實行為(行政處分已作成)但行政機關卻不鳥你
: 而提出的
: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個人淺見: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怠為處分訴訟→你要求行政機關對你做一處分,結果人家一直遲
遲不給你答覆,這時你可以提起這條訴訟,請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對你做成一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拒為處分訴訟→你依法申請一個建照,結果行政機關拒絕核准,
這時你可以提起這條訴訟,請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核准你的建照申請。
總的來說,第5條就是所謂的「課予義務訴訟」。
而一般給付訴訟指的是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
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
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當中「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指的是行政事實行為,跟行政處分做成與否無關。
: Q4行政罰法得對單獨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為什麼是提一般給付訴訟
: 而不是提撤銷訴訟,對物的扣留不是對人的負擔處分嗎?
個人淺見:
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的「扣留」是程序行為,非行政罰,更非行政處分(負擔),因此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
付(行政事實行為)→「把東西還給我!」的意思。
: Q5某甲違規,
: *行為時*(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法律罰5萬以下罰鍰,
: *裁處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罰10萬以下罰鍰,
: 甲對裁處不服,提訴願,法律又修正為3萬以下(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依從新從輕原則:
: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依這樣來看的話不是應該罰三萬
: 但答案卻是罰五萬
: 怎麼會這樣?
: 抱歉小弟有點表達不清但問題差不多這樣
: 跪求各位今年月底會上榜的前輩們解答下
: Orz感謝
--
: 很抱歉在這快考試期間還來版上求解
: 在這開頭先預祝大家都能上榜
: Q1
: 集會遊行法之罰鍰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 但是做其他題目時
: 發現下面解釋交通違規之罰鍰是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
: 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 重點是現在不是改為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所以現在交通違規罰鍰現在是向地方法院行訴訟庭提起?
: 還有訴願跟訴訟怎麼分呢
: 我知道訴願是行政處分有不當時損害自身利益可以提起
: 行政訴訟則是公法上有爭議時
: 那我想就這題目來講的話
: 如交通違規之罰鍰,人民對罰鍰有不服時,如本罰1000卻罰10000
: 罰鍰不是行政機關對人民的一種行政處分,危害自身利益
: 所以為什麼交通違規之罰鍰不能提起訴願呢?
個人淺見:
(一)其實不只交通裁決事件免訴願,依行政程序法第108、109條的規定,經聽證做成之
行政處分也是免訴願先行程序,逕行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因為立法者認為,「聽證程
序」已經讓處分機關與人民之間有了對話,這就意涵了訴願成分在裏頭,因此免訴願。
(二)訴願:針對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
行政訴訟:針對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也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有違法
訴願是讓行政機關有重新自省行政處分的機會,若原處分機關並不認為原處分有違法或不
當,下一關就是交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來審核原處分。若上級機關仍舊認為原處分無
任何不妥,則會做成「訴願決定」,人民這時不服訴願決定,就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這是比較簡單的流程概念,希望可以稍微讓你釐清一些。
: Q2
: 行政訴訟法10: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
: 如候選人資格.罷免案件是否通過等這些由行政法院審判
: 但除法律外,是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
: 選舉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等
: 所以一般來說題目出選舉無效則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 候選人資格則由行政法院審判?
: 還有題目出依目前現制選舉罷免爭議事件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 那如果題目出選舉罷免爭議除法律有規定外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 Q3
: 課予義務訴訟和一般給付訴訟如何分呢?
: 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做出行政處分(還沒做出行政處分)而提出的
: 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做出已經確定的事實行為(行政處分已作成)但行政機關卻不鳥你
: 而提出的
: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個人淺見: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怠為處分訴訟→你要求行政機關對你做一處分,結果人家一直遲
遲不給你答覆,這時你可以提起這條訴訟,請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對你做成一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拒為處分訴訟→你依法申請一個建照,結果行政機關拒絕核准,
這時你可以提起這條訴訟,請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核准你的建照申請。
總的來說,第5條就是所謂的「課予義務訴訟」。
而一般給付訴訟指的是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
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
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當中「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指的是行政事實行為,跟行政處分做成與否無關。
: Q4行政罰法得對單獨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為什麼是提一般給付訴訟
: 而不是提撤銷訴訟,對物的扣留不是對人的負擔處分嗎?
個人淺見:
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的「扣留」是程序行為,非行政罰,更非行政處分(負擔),因此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
付(行政事實行為)→「把東西還給我!」的意思。
: Q5某甲違規,
: *行為時*(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法律罰5萬以下罰鍰,
: *裁處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罰10萬以下罰鍰,
: 甲對裁處不服,提訴願,法律又修正為3萬以下(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依從新從輕原則:
: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依這樣來看的話不是應該罰三萬
: 但答案卻是罰五萬
: 怎麼會這樣?
: 抱歉小弟有點表達不清但問題差不多這樣
: 跪求各位今年月底會上榜的前輩們解答下
: Orz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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