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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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約定頂樓讓乙使用 後來甲將3樓賣給丁 丁是否要遵守當初甲乙丙三人的約定?


想請問一下 這題是在討論799-1的問題

問題點是下面

我認為如果他們是用其他約定 則在799第三項 共有部分要依規約之約定

這個約定無效 丁仍可使用頂樓

但是書上是寫仍用799-1第四項來解決 要看他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

這樣子 不曉得到底是哪邊有問題 不知道有大大可以幫忙解答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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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5-23
規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定義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5-26
題旨的約定是否為規約?若否可參民826-1約定登記後亦有效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5-31
799-1四項的規約可拘束不知者,後段僅拘束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Una avatarUna2013-06-04
改正標題為[課業]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6-05
分管契約有去地政辦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
Mary avatarMary2013-06-10
上面都錯了 依實務 區分所有建物所涉規約跟共有規約不可
競合 換言之 不可因為區分所有建物有共有部分即以文害意
逕認有826-1適用
於此只能用799-1判斷 無涉登記與否
Ursula avatarUrsula2013-06-13
更正第一行 是區分所有建物規約跟“共有物管理辦法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