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強制執行包含那些? - 公務員Suhail Hany · 2011-03-0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1.我是公務員.我的薪資被扣三分之一.以後退休金是否一樣被 扣三分之一呢?如果採月退俸是否每月扣三分之一呢?2.我十幾年來都申報扶養祖母.如今她去世了.我是否可以申請喪葬補助費?公務員All CommentsAgnes2011-03-07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二十六條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一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其實,陳先生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是不用擔心被債主查封的。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另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亦有規定:下列之物不得查封: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 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事實上,以上法律所規定不得查封的標的,若已經換成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例如,退休金已領取而存入銀行戶頭、或發明或著作已經換價為金錢,即與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一樣,仍然可以進行查封。以上提供你參考最後祝你一切順心如意Sarah2011-03-07你好~1.如果採月退俸是否每月扣三分之一呢?不錯!擬辦理月退俸以後,仍然要被強迫扣薪1/3,因為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強制扣薪並無牴觸該法律,也不涉及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2.我十幾年來都申報扶養祖母.如今她去世了.我是否可以申請喪葬補助費?這是身為公務員基本權利公保的保障,不會因為被強迫扣薪而有所差別。 Yuri2011-03-071.退休金還沒發來以前是不會被扣的....但只要退休金發下來了 ,進了你的存摺帳戶,,就不再是退休金的性質了,而是屬於存款了,只要債權人發現,扣押存款,那就是全額被扣了 ,不是三分之一喔,,故不論一次領或月退俸都一樣Related Posts政府大學生22K專案幫助就業,為何不公務員降薪幫助國庫?請問現在50幾歲的公務員那時代很難考嗎?我是公務員考丙級術科可以請公假嗎初等五等社會行政的工作公務員留職停薪進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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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其實,陳先生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是不用擔心被債主查封的。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另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亦有規定:下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
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事實上,以上法律所規定不得查封的標的,若已經換成債務人的一般財產
例如,退休金已領取而存入銀行戶頭、或發明或著作已經換價為金錢,
即與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一樣,仍然可以進行查封。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