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名下無任何財產可否另行提告對方"詐欺罪"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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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懇求最佳解答,謝謝~去年10月因工作需要,透過8891中古車自售網和某位車主買了一部自用車代步,我們也簽訂買賣合約保証此車:"無重大事故、無泡水、非營業用車",事後發現此車為計程車改裝之後我們也達成法院調解成立,但問題來了前車主不履行調解成立之內容約定,還用簡訊回復我:"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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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e avatarRae2013-03-20
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關於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如下: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03-20
單純就表面和解對造表明"我沒有任何財產,你去法院強制執行也沒有辦法拿到任何一毛錢只是把自己搞到很累而己"並不就是詐欺罪,你要那樣認為不過是你個人合理的推論與法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兩回事,當然你要告訴,沒有不行,這是你的救濟權。是告不告得成罪的問題,理的推論並不能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