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 - 考試
By Ida
at 2013-07-17T09:53
at 2013-07-17T09:53
Table of Contents
: : 具有本質再本質再本質.. 核心再核心再核心..的性質
: : 以上均無限 謝謝
: : 沒有命 哪來尊嚴?
: : 所以生命法益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 : 有學者說性自主 或XX自主涉及人性尊嚴的本質核心等等
: : 所以不能 為保全生命法益而犧牲性自主云云
: : 以上邏輯成立的話 強姦犯應該可以判死刑才對 至少上限也要來個無期徒刑
: : 但實際上在立法者心中 對於生命法益的保護明顯遠高於性自主法益
: : 所以殺人罪 有死刑 無期徒刑 十年以上
: : 強制性交罪是 十年以下
: : 差很大喔
: 我覺得不能光用刑度來判斷法益的輕重
: 依刑度來看
: 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 殺人(生命)
強制性交 3年以上10年以下
殺人 10年以上 無期徒刑 死刑
所以是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殺人(生命)
: 竊盜(財產) > 傷害(身體)
竊盜 5年以下
傷害 3年以下
竊盜 比較高有可能是因為 其實竊盜罪有包含少量的自由法益在內
更有可能是因為發生頻率比傷害高很多
所以立法者為達一般性預防的刑事政策效果定比較高的刑度
最有可能是偷一億元 和偷1元都是 竊盜
與打傷人 譬如瘀青 相比
一般人的感覺 是 1億大於瘀青大於竊盜
立法者有預先考慮 竊盜可大可小 所以把刑度上限拉高
個案中交給司法者裁量 事實上實務的竊盜犯判刑都蠻低的
這裡可也已看到立法者應是採利益權衡而非法益權衡原則
: 擄人勒贖(財產+自由) = 殺人(生命)
擄人勒贖最低是七年以上 殺人最低是10年以上
所以殺人>擄人勒贖
: 先單純就實質法益侵害來看,不要管對社會秩序的安定性或行為人的法敵對意思
: 這樣用刑度判斷我是覺得怪怪的.....
最大的原因是因為你搞錯刑度和保護了....
另外
確實是不能光用刑度來看 法益輕重
因為條文內 有時候會把罪責要素 和刑事政策考慮進去
所以刑度有可能包含其他因素 而非單純的不法要件
但是刑度絕對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指標
撇開立法者罪責要素 或特殊考量不談
一般來說
法益越重要 就代表這個法益對社會秩序安定性影響越大
侵害這個法益的行為人人法敵對意思也越高
處罰也會越重
刑法的目的就是在保護法益
是透過刑罰這個手段來達成
所保護法益與刑度之間 又受到比例原則的拘束
因此法益應該與刑度成正比
是以刑度越重 法益理應就越重要
尤其兩個法益刑度差距越大
越應該將立法者的意思納入考量
換句話說 不去看刑度當作法益輕重的標準
那法益或利益比較要用什麼當標準呢?
有了刑度這個客觀的標準
總比漫無邊際 每個人基於自己價值觀各說各話好多了
: : 至於主張避難行為要有行為相當性的學者
: : 我認為是多此一舉
: : 因為利益衡量時 決定利益高低 本身就帶有社會倫理或法秩序的或社會大眾評價在內
: : 不用為了考慮社會大眾的觀感再重複審查
: : 丙女能不能成立重傷罪?
: : 雖然丙女不能對乙主張正當防衛
: : 但是有些學者忘了一個很重要之點
: : 丙其實可以對乙主張緊急避難!!!!
: : 並非丙一定要承受乙的攻擊
: : 所以也沒有學者所說什麼對丙很不公平 要默默承受的事情
: : 重大身體法益和性自主法益 誰高誰低呢?
: : 278刑度高於221 看來立法者認為重大身體法益略優於性自主法益
: : 而且我認為 踢小弟弟就算了 為什麼要踢成重傷呢
: : 乙永久性遭受到性自主權本質核心重要內容不能或難以行使呢!
: : 比丙一時性的性自主權侵害嚴重多了
: : 因此丙不符合利益衡平原則 係避難過當
: : 對於有些學者一方面認為乙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 卻又容許乙主張欠缺期待可能性 免除罪責
: : 我不得不說 這是一個鴕鳥的作法
: : 因為如果一般社會大眾站在乙的立場 還是會去侵害丙的話
: : 那麼表示乙的行為應是符合社會評價和法秩序的
: : 學者心中一定也認為自己站在乙的立場還是會這樣做
: : 處罰乙 很可憐
: : 所以才會提出欠缺期待可能性的看法
: : 因此 乙的衝突應該在不法解決 而非罪責
: : 不是一面否定乙的緊急避難 一面又肯定可以阻卻罪責
: : 直接大方承認乙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不是更好嗎?
: : 不用卡在把人性尊嚴無限上綱這一塊
: : 忘記生命才是人性尊嚴最最最重要的內涵
: 我覺得這要視個人認為的可避難界限到哪裡
: 如果太低就會和正當防衛混淆,如果太高又會失去其意義
不會渾淆阿...要件根本不一樣阿=.=
: 本來危難降臨時,自己就只能自認倒楣,生活在這個世界本來就有風險
: 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重點不是能不能轉嫁 而是轉嫁的過程中能不能降低危難
如果可以把生命法益危難 透不停轉嫁 最後只變成輕微的財產法益危難
仍然是法秩序 和一般大眾可以接受的
不是一眛的說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我知道你的看法是從教科書或參考書上得來的
但是看書時要多想想這樣的看法對嗎 是不是和已學的衝突呢?
: 立法者立緊急避難的目的就是在想說可以例外保全更重大的法益而將危難轉移
: 如果沒這個必要本來就要自己吞了,沒道理要別人幫你吞
: 就像我前面推文說的,危難轉來轉去會只剩最弱勢的人吞
: 而期待可能性要以實際狀況判斷是否有減免或免除的必要,這比較屬於訴訟答辯的部分
: 譬如甲可能只是嚇嚇乙,又或者是乙其實有武器可以反抗甲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 以上均無限 謝謝
: : 沒有命 哪來尊嚴?
: : 所以生命法益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 : 有學者說性自主 或XX自主涉及人性尊嚴的本質核心等等
: : 所以不能 為保全生命法益而犧牲性自主云云
: : 以上邏輯成立的話 強姦犯應該可以判死刑才對 至少上限也要來個無期徒刑
: : 但實際上在立法者心中 對於生命法益的保護明顯遠高於性自主法益
: : 所以殺人罪 有死刑 無期徒刑 十年以上
: : 強制性交罪是 十年以下
: : 差很大喔
: 我覺得不能光用刑度來判斷法益的輕重
: 依刑度來看
: 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 殺人(生命)
強制性交 3年以上10年以下
殺人 10年以上 無期徒刑 死刑
所以是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殺人(生命)
: 竊盜(財產) > 傷害(身體)
竊盜 5年以下
傷害 3年以下
竊盜 比較高有可能是因為 其實竊盜罪有包含少量的自由法益在內
更有可能是因為發生頻率比傷害高很多
所以立法者為達一般性預防的刑事政策效果定比較高的刑度
最有可能是偷一億元 和偷1元都是 竊盜
與打傷人 譬如瘀青 相比
一般人的感覺 是 1億大於瘀青大於竊盜
立法者有預先考慮 竊盜可大可小 所以把刑度上限拉高
個案中交給司法者裁量 事實上實務的竊盜犯判刑都蠻低的
這裡可也已看到立法者應是採利益權衡而非法益權衡原則
: 擄人勒贖(財產+自由) = 殺人(生命)
擄人勒贖最低是七年以上 殺人最低是10年以上
所以殺人>擄人勒贖
: 先單純就實質法益侵害來看,不要管對社會秩序的安定性或行為人的法敵對意思
: 這樣用刑度判斷我是覺得怪怪的.....
最大的原因是因為你搞錯刑度和保護了....
另外
確實是不能光用刑度來看 法益輕重
因為條文內 有時候會把罪責要素 和刑事政策考慮進去
所以刑度有可能包含其他因素 而非單純的不法要件
但是刑度絕對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指標
撇開立法者罪責要素 或特殊考量不談
一般來說
法益越重要 就代表這個法益對社會秩序安定性影響越大
侵害這個法益的行為人人法敵對意思也越高
處罰也會越重
刑法的目的就是在保護法益
是透過刑罰這個手段來達成
所保護法益與刑度之間 又受到比例原則的拘束
因此法益應該與刑度成正比
是以刑度越重 法益理應就越重要
尤其兩個法益刑度差距越大
越應該將立法者的意思納入考量
換句話說 不去看刑度當作法益輕重的標準
那法益或利益比較要用什麼當標準呢?
有了刑度這個客觀的標準
總比漫無邊際 每個人基於自己價值觀各說各話好多了
: : 至於主張避難行為要有行為相當性的學者
: : 我認為是多此一舉
: : 因為利益衡量時 決定利益高低 本身就帶有社會倫理或法秩序的或社會大眾評價在內
: : 不用為了考慮社會大眾的觀感再重複審查
: : 丙女能不能成立重傷罪?
: : 雖然丙女不能對乙主張正當防衛
: : 但是有些學者忘了一個很重要之點
: : 丙其實可以對乙主張緊急避難!!!!
: : 並非丙一定要承受乙的攻擊
: : 所以也沒有學者所說什麼對丙很不公平 要默默承受的事情
: : 重大身體法益和性自主法益 誰高誰低呢?
: : 278刑度高於221 看來立法者認為重大身體法益略優於性自主法益
: : 而且我認為 踢小弟弟就算了 為什麼要踢成重傷呢
: : 乙永久性遭受到性自主權本質核心重要內容不能或難以行使呢!
: : 比丙一時性的性自主權侵害嚴重多了
: : 因此丙不符合利益衡平原則 係避難過當
: : 對於有些學者一方面認為乙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 卻又容許乙主張欠缺期待可能性 免除罪責
: : 我不得不說 這是一個鴕鳥的作法
: : 因為如果一般社會大眾站在乙的立場 還是會去侵害丙的話
: : 那麼表示乙的行為應是符合社會評價和法秩序的
: : 學者心中一定也認為自己站在乙的立場還是會這樣做
: : 處罰乙 很可憐
: : 所以才會提出欠缺期待可能性的看法
: : 因此 乙的衝突應該在不法解決 而非罪責
: : 不是一面否定乙的緊急避難 一面又肯定可以阻卻罪責
: : 直接大方承認乙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不是更好嗎?
: : 不用卡在把人性尊嚴無限上綱這一塊
: : 忘記生命才是人性尊嚴最最最重要的內涵
: 我覺得這要視個人認為的可避難界限到哪裡
: 如果太低就會和正當防衛混淆,如果太高又會失去其意義
不會渾淆阿...要件根本不一樣阿=.=
: 本來危難降臨時,自己就只能自認倒楣,生活在這個世界本來就有風險
: 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重點不是能不能轉嫁 而是轉嫁的過程中能不能降低危難
如果可以把生命法益危難 透不停轉嫁 最後只變成輕微的財產法益危難
仍然是法秩序 和一般大眾可以接受的
不是一眛的說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我知道你的看法是從教科書或參考書上得來的
但是看書時要多想想這樣的看法對嗎 是不是和已學的衝突呢?
: 立法者立緊急避難的目的就是在想說可以例外保全更重大的法益而將危難轉移
: 如果沒這個必要本來就要自己吞了,沒道理要別人幫你吞
: 就像我前面推文說的,危難轉來轉去會只剩最弱勢的人吞
: 而期待可能性要以實際狀況判斷是否有減免或免除的必要,這比較屬於訴訟答辯的部分
: 譬如甲可能只是嚇嚇乙,又或者是乙其實有武器可以反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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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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