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 - 考試
By Madame
at 2013-07-17T17:45
at 2013-07-17T17:4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ay111101 ()》之銘言:
: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強制性交 3年以上10年以下
: : 殺人 10年以上 無期徒刑 死刑
: : 總比漫無邊際 每個人基於自己價值觀各說各話好多了
: 事實上我是贊成利益權衡法則,我只是利用反舉例來表達我的想法
: 因為我覺得你用強制性交和殺人罪作法益輕重的比較怪怪的
: 刑度能參考是沒錯,但只限於參考衡量法益輕重,而非絕對刑度重就代表法益重
是不一定 但是絕對要參考
尤其差距很大時 不應該隨便強姦立法者的預設
如果兩個刑度重疊範圍很高時 或許可以說因為其他因素
兩個法益輕重難分軒輊
但是殺人與強制性交 一個刑度的下限剛好是另一個的上限
你說這時誰輕誰重 答案不明顯嗎?
你會覺得不應該這樣比 這樣很奇怪
可能是老師沒有強調 或書上沒提到
所以覺得陌生
: 如果說立法者認為生命法益無限大於其他法益
: 那在實際判決綜合考量下221和271有可能只差一天
: 還有過失致死的刑度會不會過輕呢????
行為人的主觀也是在不法要素
對於刑度 立法者也有把行為的的主觀考慮進去
所以要比較法益輕重
也要選擇一樣的法敵對意志態樣的行為來比才對
要和過失致死比的話
應該是拿過失強制性交來比 而不是故意強制性交
一個是兩年以下
一個是無罪
你說誰輕誰重呢?
還是可以得出 生命法益大於性自主法益
: 因此我認為立法者在對於法益輕重只是位階的問題而無量的概念
: : 不會渾淆阿...要件根本不一樣阿=.=
: 我的意思是如果可避難界線和可防衛界線相當,"界線"白話一點就是可使用手段而不過當
我覺得不太相當
而且相當不相當
標準是什麼?
: 在可避難條件的適用範圍較寬的情況下,會不會大家都捨正當防衛而一昧的主張緊急避難
: 我是站在一般人不懂法律的立場下,所容易造成的混淆
到底是正當防衛 還是緊急避難 還是兩個都可以
不是行為人說了算 行為人從頭到尾認知的只有事實
這個事實是正當防衛 還是緊急避難 還是兩個都可以
是司法者去判斷的
而且阻卻違法事由是分別獨立 不互相影響 沒有誰好誰壞
從來就沒有捨正當防衛主張緊急避難 是不好的事情的問題
也用不著擔心大家都主張緊急避難不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符合緊急避難要件 why not?
換句話說
在阻卻違法事由競合時
要適用哪個
只要要件符合都可以
: : 重點不是能不能轉嫁 而是轉嫁的過程中能不能降低危難
: : 如果可以把生命法益危難 透不停轉嫁 最後只變成輕微的財產法益危難
: : 仍然是法秩序 和一般大眾可以接受的
: : 不是一眛的說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 : 我知道你的看法是從教科書或參考書上得來的
: : 但是看書時要多想想這樣的看法對嗎 是不是和已學的衝突呢?
: 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摟,很抱歉表達能力不好
: 我只是用一個簡單的概念解釋緊急避難的立法理由,我並沒有說危難不能轉嫁阿....
: 而是轉嫁要有個合理性,不是單用法益輕重去衡量
: 這個合理性本來就是要讓社會大眾去做評價,因為是大家允許你這麼做你才能做
那怎麼知道社會大眾是怎麼評價的呢?
客觀標準是什麼?
不應該就是法益或利益衡量嗎?
: 如果小弟乙為了保命性侵丙女是合理的,前提是丙女的性自主權和自由法益是極其輕微
: 不然一樣都是個人法益,只是因為生命法益比較大就可以茲意旺為
要有個危難 具有緊急性
又要有個符合比例原則的避難行為
從來就不是個可以恣意妄為的事情
在實務上緊急避難的抗辯
成立是非常困難的
: 那還不如把緊急避難廢掉,直接讓命運決定還比較能讓人接受
如果 把緊急避難又外掛一堆有的沒有的要件
又把利益橫量變得難以通過 不就是實質上廢除了緊急避難嗎?
這種作法才是讓人難以接受的
: 其實我也不知道我的看法和所學有什麼衝突,還可望能提點一下.....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強制性交 3年以上10年以下
: : 殺人 10年以上 無期徒刑 死刑
: : 總比漫無邊際 每個人基於自己價值觀各說各話好多了
: 事實上我是贊成利益權衡法則,我只是利用反舉例來表達我的想法
: 因為我覺得你用強制性交和殺人罪作法益輕重的比較怪怪的
: 刑度能參考是沒錯,但只限於參考衡量法益輕重,而非絕對刑度重就代表法益重
是不一定 但是絕對要參考
尤其差距很大時 不應該隨便強姦立法者的預設
如果兩個刑度重疊範圍很高時 或許可以說因為其他因素
兩個法益輕重難分軒輊
但是殺人與強制性交 一個刑度的下限剛好是另一個的上限
你說這時誰輕誰重 答案不明顯嗎?
你會覺得不應該這樣比 這樣很奇怪
可能是老師沒有強調 或書上沒提到
所以覺得陌生
: 如果說立法者認為生命法益無限大於其他法益
: 那在實際判決綜合考量下221和271有可能只差一天
: 還有過失致死的刑度會不會過輕呢????
行為人的主觀也是在不法要素
對於刑度 立法者也有把行為的的主觀考慮進去
所以要比較法益輕重
也要選擇一樣的法敵對意志態樣的行為來比才對
要和過失致死比的話
應該是拿過失強制性交來比 而不是故意強制性交
一個是兩年以下
一個是無罪
你說誰輕誰重呢?
還是可以得出 生命法益大於性自主法益
: 因此我認為立法者在對於法益輕重只是位階的問題而無量的概念
: : 不會渾淆阿...要件根本不一樣阿=.=
: 我的意思是如果可避難界線和可防衛界線相當,"界線"白話一點就是可使用手段而不過當
我覺得不太相當
而且相當不相當
標準是什麼?
: 在可避難條件的適用範圍較寬的情況下,會不會大家都捨正當防衛而一昧的主張緊急避難
: 我是站在一般人不懂法律的立場下,所容易造成的混淆
到底是正當防衛 還是緊急避難 還是兩個都可以
不是行為人說了算 行為人從頭到尾認知的只有事實
這個事實是正當防衛 還是緊急避難 還是兩個都可以
是司法者去判斷的
而且阻卻違法事由是分別獨立 不互相影響 沒有誰好誰壞
從來就沒有捨正當防衛主張緊急避難 是不好的事情的問題
也用不著擔心大家都主張緊急避難不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符合緊急避難要件 why not?
換句話說
在阻卻違法事由競合時
要適用哪個
只要要件符合都可以
: : 重點不是能不能轉嫁 而是轉嫁的過程中能不能降低危難
: : 如果可以把生命法益危難 透不停轉嫁 最後只變成輕微的財產法益危難
: : 仍然是法秩序 和一般大眾可以接受的
: : 不是一眛的說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 : 我知道你的看法是從教科書或參考書上得來的
: : 但是看書時要多想想這樣的看法對嗎 是不是和已學的衝突呢?
: 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摟,很抱歉表達能力不好
: 我只是用一個簡單的概念解釋緊急避難的立法理由,我並沒有說危難不能轉嫁阿....
: 而是轉嫁要有個合理性,不是單用法益輕重去衡量
: 這個合理性本來就是要讓社會大眾去做評價,因為是大家允許你這麼做你才能做
那怎麼知道社會大眾是怎麼評價的呢?
客觀標準是什麼?
不應該就是法益或利益衡量嗎?
: 如果小弟乙為了保命性侵丙女是合理的,前提是丙女的性自主權和自由法益是極其輕微
: 不然一樣都是個人法益,只是因為生命法益比較大就可以茲意旺為
要有個危難 具有緊急性
又要有個符合比例原則的避難行為
從來就不是個可以恣意妄為的事情
在實務上緊急避難的抗辯
成立是非常困難的
: 那還不如把緊急避難廢掉,直接讓命運決定還比較能讓人接受
如果 把緊急避難又外掛一堆有的沒有的要件
又把利益橫量變得難以通過 不就是實質上廢除了緊急避難嗎?
這種作法才是讓人難以接受的
: 其實我也不知道我的看法和所學有什麼衝突,還可望能提點一下.....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Ina
at 2013-07-22T03:49
at 2013-07-22T03:49
By Connor
at 2013-07-24T07:00
at 2013-07-24T07:00
By Heather
at 2013-07-28T23:05
at 2013-07-28T23:05
By Yedda
at 2013-08-01T02:37
at 2013-08-01T02:37
By Queena
at 2013-08-01T06:48
at 2013-08-01T06:48
By Kyle
at 2013-08-02T00:55
at 2013-08-02T00:55
By Agnes
at 2013-08-05T03:52
at 2013-08-05T03:52
By Oliver
at 2013-08-07T04:18
at 2013-08-07T04:18
Related Posts
曾正-生物&洪亮-普化上課筆記
By Doris
at 2013-07-17T17:16
at 2013-07-17T17:16
後中西醫書籍 便宜出售
By Daniel
at 2013-07-17T17:03
at 2013-07-17T17:03
後西醫上榜心得
By William
at 2013-07-17T16:05
at 2013-07-17T16:05
請問移民行政考試
By Hedda
at 2013-07-17T15:18
at 2013-07-17T15:18
賣後中用書(有機天堂秘笈)
By Iris
at 2013-07-17T14:23
at 2013-07-17T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