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1憲判字16號出爐,因為是今天才出的,絕對和明天無關了,但如果真的有強制導尿,寫出來一定加分,所以還是分享給各位
刑訴205-2警察強制採尿規定侵害隱私、身體健康,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定期2年失效
新法修正前用205-2採尿,「限於急迫且無侵入性」,且要24小時內陳報,而且更重要的是!除了檢察官認為違法自己撤銷外,人民也能救濟!這是少數警察處分人民可以救濟的情形。阿至於如果不急就乖乖走鑑定許可書
→因為有特別規定,連結憲法訴訟法54條1項,不用處理要不要停止審判等新法施行!
以前沒在管,用這條就是有必要就直接導尿管插進去,這也是違憲理由裡有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現在警察不能隨便亂插人了。
算是讓眾多刑訴學者罵的很慘的「不能抽血卻能抽尿,什麼道理!」的規定死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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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averick01: 高雄人會覺得不好笑 但別人的悲劇 在旁人看來 就是喜10/26 13:00
推 kmes504007: 年來蛋捲10/26 13:05
推 soso10904: 樓上.XD 10/26 13:07
推 halfmoon6: XD10/26 13:12
推 Yamaholic: 喜年來蛋捲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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