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採尿違憲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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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1憲判字16號出爐,因為是今天才出的,絕對和明天無關了,但如果真的有強制導尿,寫出來一定加分,所以還是分享給各位

刑訴205-2警察強制採尿規定侵害隱私、身體健康,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定期2年失效

新法修正前用205-2採尿,「限於急迫且無侵入性」,且要24小時內陳報,而且更重要的是!除了檢察官認為違法自己撤銷外,人民也能救濟!這是少數警察處分人民可以救濟的情形。阿至於如果不急就乖乖走鑑定許可書
→因為有特別規定,連結憲法訴訟法54條1項,不用處理要不要停止審判等新法施行!

以前沒在管,用這條就是有必要就直接導尿管插進去,這也是違憲理由裡有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現在警察不能隨便亂插人了。
算是讓眾多刑訴學者罵的很慘的「不能抽血卻能抽尿,什麼道理!」的規定死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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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averick01: 高雄人會覺得不好笑 但別人的悲劇 在旁人看來 就是喜10/26 13:00
推 kmes504007: 年來蛋捲10/26 13:05
推 soso10904: 樓上.XD 10/26 13:07
推 halfmoon6: XD10/26 13:12
推 Yamaholic: 喜年來蛋捲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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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22-10-14
媽的 吸毒仔憑什麼談人權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2-10-16
法官住在天龍區過太爽 不知貧民窟的吸毒仔的二手毒害對
當地民眾危害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2-10-14
這不是憲判第1號講過的事嗎
Wallis avatarWallis2022-10-16
搞錯了,1號是強制抽血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2-10-14
說你吸毒就吸毒,大人快插他!
Ursula avatarUrsula2022-10-16
哈們
Quanna avatarQuanna2022-10-14
吸毒不是重罪啊
George avatarGeorge2022-10-16
Andy avatarAndy2022-10-14
插導尿管的採尿,跟我想的不一樣
Annie avatarAnnie2022-10-16
不一定無關啊 搞不好原本要考學說見解 直接改成要你寫
這號判決
Tom avatarTom2022-10-14
一樓在幹嘛?
Erin avatarErin2022-10-16
標題建議寫判決字號
George avatarGeorge2022-10-14
以前是強制插導尿管@@?
Erin avatarErin2022-10-16
插到我嘴裡叫我吹氣能不能釋憲,以後改放在嘴唇吹好了
Oscar avatarOscar2022-10-14
可是我記得最高法院說過要強制採尿還是要鑑定許可書啊,如
果是叫他喝水走動自然產生尿意就不用,難道警察之前都直接
強制取尿?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2-10-16
這號講的強制採尿應該是叫你一直灌水然後等尿尿那種
的吧,插導尿管實務不是要求要符合醫術準則才能插?
還是我理解有誤
Hardy avatarHardy2022-10-14
侵入和非侵入式都要正當法律程序
Belly avatarBelly2022-10-16
真的還沒看過警察插導尿管的…頂多要求他喝水放尿吧
Oscar avatarOscar2022-10-14
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意見書開篇就講了這句話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7 號刑事判決,
改採合憲性限縮解釋,認為系爭規定應僅限於非侵入性方式 採
尿,並不包括侵入性方式採尿(例如強制導尿)。自此之後,最高
法院此一見解,在實務上已經成為通說。……….
然多數意見仍認本案應予受理,本席認大法官願意從憲 法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強化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提升警察憲法意識
,也是美事一樁,本席亦樂觀其成,爰就相關重 要爭點,提出
協同意見書,以就教於方家。
因此說這號解釋絕對不會考可能過於武斷了。
就算憲判字16號不會出現,
誰知道103年 447判決的內容會不會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