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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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潛入乙的家中行竊,不慎而被乙逮個正著。
乙男見竊賊甲女頗具姿色,便脅迫甲需與其發生關係,
否則告發其行竊之事。

乙男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是否有觸犯304條的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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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法律新手發問,刑分都還沒讀過。
問題如果很簡單請包涵... = =

只是單純想到這樣的問題,覺得很疑惑,
因為以直覺的法感,覺得乙之行為應非難;且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304應該也該當。
但反過來在甲女的立場想,感覺乙其實算是"提供"了一個新的選擇,讓甲有機會免去
背上竊盜前科的選項。雖然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但此事目前只有甲乙兩人你知我知,
乙提出之條件甚至是不是可視為一種類似契約:只要妳和我發生關係,我就不認為妳是
來我家偷東西,原先妳得手的東西僅是在我同意之下送給妳的。


另外,之前看新聞曾看過,窮苦父親為了家庭生計,到麵包店偷麵包,
後來店家了解其處境後,決定不予追究(未主動提告),並改稱麵包是自願
送給那位父親的。這種情形,會與上例有所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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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6-02
"合法"的脅迫算不算"強制行為"就是考點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6-03
正面審查合法性=>手段與目的無正當關聯=>該當強制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6-05
第二個情形麵包店是自願性的,不會強制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6-09
契約違背善良風俗=無效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6-13
不考慮221嗎?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06-13
脅迫尚未達到不可抗拒的程度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06-18
然以告發(手段)來要求性交(目的),手段目的不具備內在關聯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6-20
故已具備違法性,脅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強制
Leila avatarLeila2013-06-25
221不須達到不可抗拒 違意願即可
Yuri avatarYuri2013-06-27
原PO的論證可謂類推黃榮堅教授的論證 但黃榮堅是少數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6-30
黃榮堅認為失主跟竊賊談條件交換不舉發 合法合理
Yedda avatarYedda2013-07-04
畢竟這是可以選擇的云云--這就是黃榮堅的邏輯~~
Jake avatarJake2013-07-05
推e大 只有以法院告發才是正當手段 其他皆成立強制罪
Poppy avatarPoppy2013-07-07
脅迫尚未達到不可抗拒的 https://daxi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