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妥訴審判法 延長羈押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教各位先輩,小弟出於興趣自己讀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目前唸到羈押,有個問題想請教。

依照形式妥訴審判法第五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

羈押不得逾八年,而第一審及第二審羈押得延長六次,第三審得延長一次。

小弟算了一下

延長一次2個月

原羈押3個月*二審=6個月

第一審+第二審延長=2年

第三審原羈押三個月,得延長一次+2個月=5個月

總數加起來也不到三年,那怎麼會有羈押期間最長八年這一條呢?

想麻煩各位幫忙一下,謝謝。




--

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James2016-08-16
更審啊
Wallis avatarWallis2016-08-18
刑訴第108條第6項,發回更審重新起算
Xanthe avatarXanthe2016-08-18
謝兩位大大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8-22
今年調查局刑訴第一題...就考這個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8-26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8-30
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也就是死刑、無期徒刑,依刑訴完全無限制
Yedda avatarYedda2016-09-01
後來速審法乾脆來個上限
Emily avatarEmily2016-09-05
我最討厭羈押期間跟撤銷的題目,好險今年沒考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