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先輩,小弟出於興趣自己讀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目前唸到羈押,有個問題想請教。
依照形式妥訴審判法第五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
羈押不得逾八年,而第一審及第二審羈押得延長六次,第三審得延長一次。
小弟算了一下
延長一次2個月
原羈押3個月*二審=6個月
第一審+第二審延長=2年
第三審原羈押三個月,得延長一次+2個月=5個月
總數加起來也不到三年,那怎麼會有羈押期間最長八年這一條呢?
想麻煩各位幫忙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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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形式妥訴審判法第五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
羈押不得逾八年,而第一審及第二審羈押得延長六次,第三審得延長一次。
小弟算了一下
延長一次2個月
原羈押3個月*二審=6個月
第一審+第二審延長=2年
第三審原羈押三個月,得延長一次+2個月=5個月
總數加起來也不到三年,那怎麼會有羈押期間最長八年這一條呢?
想麻煩各位幫忙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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