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400分限制記者會與訴訟 - 考試
By Tom
at 2019-12-29T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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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CKMANX6 ( )》之銘言:
: 這篇原文也寫在律師板,稍微改一下貼在這裡,是關於律師考試錄取
: 標準的歷史:
: 大家最關心的錄取分數設下門檻,早年的確變動不少,而且有時會因
: 達到及格門檻人數不同而予以調整。39年是40分,40至42年是50分,43年
: 是53分,44至45年是55分,46年是56分,47年是58分,48至71年是60分,
: 72至73年是58分,74年是56分,75年是58分,76至77年是59分,78年是60
: 分,79年是51分,80至81年是50分,82年是55分,83年至89年是50分。當
: 年錄取分數是普通科目加專業科目合併計算(與92年以後相同)。78年和
: 82年將錄取門檻調高,並沒有造成當年錄取率急降,而是剛好相反,因為
: 當年高分考生人數過多,所以提高錄取門檻,但縱然調高,這 2年錄取率
: 還是分別高達14.06%和15.22%。
: 這種為了確保錄取人數不會過多或過少的情況,在其他類科也曾經發
: 生過。家父67年應考某類專技人員高考探花,總平均56分,而前一年錄取
: 標準是平均60分,67年卻無人達到平均60分,故67年即將錄取標準調降至
: 56分,錄取達此標準的 3名考生,家父也因此錄取。
: 90年到91年的及格標準,因應當時新訂定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 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當時的及格標準規定在第19條:
: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
: 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
: 最後一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
: 前項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 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無
: 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所以那時和現在一樣雙門檻,一個門檻是專業科目平均成績50分,和
: 現在扣除國文和選考以外的專業科目總分 800分要拿到 400分的門檻標準
: 其實是一樣的。比較大的差別應該是現在的專業科目多了憲法(以前憲法
: 是共同科目,考差一點沒關係,但考太低導致總成績低於全體考生的 16%
: 一樣完蛋)和證券交易法,少了票據法、海商法(改為選考科目)、強制
: 執行法、國際私法。當時就是專業科目 6科總分 600分必須拿到 300分,
: 也有所謂的 300分門檻。
: 就考試科目方面,附帶一提,早年曾經被列入過考試科目的還有行政
: 訴訟法(41年起改為行政法)、心理測驗(不計成績,46年起廢除)、國
: 文公文(72年起廢除)、國父遺教(72年與憲法合併,83年起廢除)、本
: 國史地(41年至47年)、中國法制史(48年至61年)、破產法(83年起廢
: 除)等,56年至61年間亦將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
: 列為二選一的選考科目。
: 回到主題,來看錄取標準改成雙門檻的90年,最低錄取分數是 47.70
: 分,91年則是 46.73分。但為什麼特別把那 2年拿出來談呢?因為那 2年
: 也會發生 107年和 108年一樣情況,就是有人總成績超過最低錄取分數而
: 落榜。這 2年的最低錄取分數 47.70分和 46.73分,指的是能夠通過雙門
: 檻的人當中總成績最低之人的成績。以90年為例,這位 47.70分及格者,
: 專業科目國文和憲法總分必定很低。因為縱然專業科目剛好過門檻平均50
: 分,換算專業科目所占總成績 80%比例,得到40分,則國文加憲法也只有
: 77分。91年就更誇張了,因為專業科目 6科占總成績 80%,所以專業科目
: 各科每拿 1分就是總成績拿0.13分。總成績尾數是0.X3分,專業科目最低
: 就是 301分,占總成績 40.13分,表示此錄取者的國文加憲法只有66分。
: 當年似乎沒有考生去爭執專業科目平均50分(總分 300分門檻),考
: 選部也沒有公布更詳細的統計。但是可以想見,一定有部分考生是在90年
: 總成績達到 47.70分,或91年總成績達到 46.73分,卻因為專業科目平均
: 未達50分(套句現在流行用語,就是未達 300分門檻)。
: 90年和91年的應考策略,就是憲法不需要花太多時間,只要不要低到
: 讓自己總成績通不過全程到考人數 16%門檻即可,專業科目就是要全力讓
: 自己衝過總分 300分門檻。
: 39年到91年就是因為採取這樣的錄取標準,仍以平均分數為主要及格
: 門檻,所以有 2個比較明顯的特徵。第 1個就是錄取率不固定,第 2個就
: 是最低錄取分數都是整數(除了90年和91年因為另有 300分門檻以外,但
: 如果有列入專業科目最低門檻,想必這 2年也一定都是50分整數)。
: 92年到99年是舊制的最後 8年,直接廢除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下限,就
: 是全程到考人數的8%。因此,92年開始,才首次讓我國律師考試錄取率固
: 定下來,而不是以往的浮動。
: 至於 100年以後的新制,大家都很清楚,就不需要多講了。
: 而新制在 104年採選試科目制度開始,其實還有另一個比較少用到的
: 門檻,就是除了總分要達到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 33%以外,扣除選試
: 科目的其他科目總分不能低於全體全程到考考生的 50%。這門檻看似不太
: 可能實際產生作用,但還真有人被刷掉過。 106年某鄧姓考生選考勞動社
: 會法,該組及格標準為 486分,鄧生勞動社會法75分,總分 490分,本有
: 達及格標準,但因扣除選試科目的其他科目總分全體全程到考考生 50%標
: 準是 418.5分,鄧生僅 415分,所以未能及格。但鄧生提起行政訴訟後,
: 現已敗訴確定(北高行 107訴1021、最高行 108裁 533)。
: 講了這麼多以往的歷史,只是想就律師考試及格標準的演進,讓大家
: 知道,分數門檻並不是現在才有的。
: 被分數門檻卡死的,想必在90年和91年也一定發生過,不過當年的門
: 檻是總分 600分要拿到 300分,現在則是總分 800分要拿到 400分。當年
: 總成績超過最低錄取分數,卻被專業科目 300分門檻卡死而未能錄取者,
: 似乎沒有聽說有集體抗議行動。沒有抗議的原因很可能是因為92年 6月就
: 修法廢除門檻,改採固定錄取率8%了。但是當時改成固定錄取率是否真的
: 對考生有利,也很難說。因為維持舊制的話,未來某些年度的錄取率還是
: 有機會像82年那樣超過 15%,但改成固定錄取率之後就沒有了。所以當年
: 改採固定錄取率8%,其實對於考生也算是一種雙面刃。
: 另外,有趣的是,當年設下 300分門檻時的考選部長劉初枝部長,後
: 來設下 400分門檻時的考選部長是蔡宗珍部長,正好是考選部歷史上唯二
: 的女性部長,且 2人的背景都是法學博士,丈夫也都是法律學界地位極高
: 的學者。
原本我是推文,不過太長了,還是重新回文好了。
國家考選歷來有各個典試委員會的設計,其實就是要合議監督下的程序正義。
從板友們的許多分析看,確實律師考試如果以分數作為門檻,
時間拉長來看,反而錄取的考生程度會起伏。
簡單說,最好的作法就是維持比例制,
加上以決策透明的程序去合議訂定、調整錄取比例。
現在獨斷地在全程到考比例之外另加上總分數作為門檻,
表面上可以縮減錄取人數,好像讓上榜人的整體品質有提高,
但其實只是讓下一次改卷老師們的給分改變,當下又使人充滿遺珠之憾而已。
從這篇R大的專業分享就不難看出這件事,至少,我個人是這麼理解的。
固定錄取比例下,各科各題改卷老師只要給分標準接近一致,
加上平行雙閱,就可以營造較為公平的情況。
如果到考人數持續增多,真要調節市場,也是開會去決定錄取比例的調整。
而不是從比例的總體觀點又回到「分數」。
分數的意義,只代表該次考試所有科目各題的加總,
而不是永久代表每次都該是這樣。
下次閱卷老師們在評閱時,一致在給分數字上給高,
這個分數門檻就又失去原來設定這個數字的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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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原文也寫在律師板,稍微改一下貼在這裡,是關於律師考試錄取
: 標準的歷史:
: 大家最關心的錄取分數設下門檻,早年的確變動不少,而且有時會因
: 達到及格門檻人數不同而予以調整。39年是40分,40至42年是50分,43年
: 是53分,44至45年是55分,46年是56分,47年是58分,48至71年是60分,
: 72至73年是58分,74年是56分,75年是58分,76至77年是59分,78年是60
: 分,79年是51分,80至81年是50分,82年是55分,83年至89年是50分。當
: 年錄取分數是普通科目加專業科目合併計算(與92年以後相同)。78年和
: 82年將錄取門檻調高,並沒有造成當年錄取率急降,而是剛好相反,因為
: 當年高分考生人數過多,所以提高錄取門檻,但縱然調高,這 2年錄取率
: 還是分別高達14.06%和15.22%。
: 這種為了確保錄取人數不會過多或過少的情況,在其他類科也曾經發
: 生過。家父67年應考某類專技人員高考探花,總平均56分,而前一年錄取
: 標準是平均60分,67年卻無人達到平均60分,故67年即將錄取標準調降至
: 56分,錄取達此標準的 3名考生,家父也因此錄取。
: 90年到91年的及格標準,因應當時新訂定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 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當時的及格標準規定在第19條:
: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
: 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
: 最後一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
: 前項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 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無
: 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所以那時和現在一樣雙門檻,一個門檻是專業科目平均成績50分,和
: 現在扣除國文和選考以外的專業科目總分 800分要拿到 400分的門檻標準
: 其實是一樣的。比較大的差別應該是現在的專業科目多了憲法(以前憲法
: 是共同科目,考差一點沒關係,但考太低導致總成績低於全體考生的 16%
: 一樣完蛋)和證券交易法,少了票據法、海商法(改為選考科目)、強制
: 執行法、國際私法。當時就是專業科目 6科總分 600分必須拿到 300分,
: 也有所謂的 300分門檻。
: 就考試科目方面,附帶一提,早年曾經被列入過考試科目的還有行政
: 訴訟法(41年起改為行政法)、心理測驗(不計成績,46年起廢除)、國
: 文公文(72年起廢除)、國父遺教(72年與憲法合併,83年起廢除)、本
: 國史地(41年至47年)、中國法制史(48年至61年)、破產法(83年起廢
: 除)等,56年至61年間亦將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
: 列為二選一的選考科目。
: 回到主題,來看錄取標準改成雙門檻的90年,最低錄取分數是 47.70
: 分,91年則是 46.73分。但為什麼特別把那 2年拿出來談呢?因為那 2年
: 也會發生 107年和 108年一樣情況,就是有人總成績超過最低錄取分數而
: 落榜。這 2年的最低錄取分數 47.70分和 46.73分,指的是能夠通過雙門
: 檻的人當中總成績最低之人的成績。以90年為例,這位 47.70分及格者,
: 專業科目國文和憲法總分必定很低。因為縱然專業科目剛好過門檻平均50
: 分,換算專業科目所占總成績 80%比例,得到40分,則國文加憲法也只有
: 77分。91年就更誇張了,因為專業科目 6科占總成績 80%,所以專業科目
: 各科每拿 1分就是總成績拿0.13分。總成績尾數是0.X3分,專業科目最低
: 就是 301分,占總成績 40.13分,表示此錄取者的國文加憲法只有66分。
: 當年似乎沒有考生去爭執專業科目平均50分(總分 300分門檻),考
: 選部也沒有公布更詳細的統計。但是可以想見,一定有部分考生是在90年
: 總成績達到 47.70分,或91年總成績達到 46.73分,卻因為專業科目平均
: 未達50分(套句現在流行用語,就是未達 300分門檻)。
: 90年和91年的應考策略,就是憲法不需要花太多時間,只要不要低到
: 讓自己總成績通不過全程到考人數 16%門檻即可,專業科目就是要全力讓
: 自己衝過總分 300分門檻。
: 39年到91年就是因為採取這樣的錄取標準,仍以平均分數為主要及格
: 門檻,所以有 2個比較明顯的特徵。第 1個就是錄取率不固定,第 2個就
: 是最低錄取分數都是整數(除了90年和91年因為另有 300分門檻以外,但
: 如果有列入專業科目最低門檻,想必這 2年也一定都是50分整數)。
: 92年到99年是舊制的最後 8年,直接廢除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下限,就
: 是全程到考人數的8%。因此,92年開始,才首次讓我國律師考試錄取率固
: 定下來,而不是以往的浮動。
: 至於 100年以後的新制,大家都很清楚,就不需要多講了。
: 而新制在 104年採選試科目制度開始,其實還有另一個比較少用到的
: 門檻,就是除了總分要達到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 33%以外,扣除選試
: 科目的其他科目總分不能低於全體全程到考考生的 50%。這門檻看似不太
: 可能實際產生作用,但還真有人被刷掉過。 106年某鄧姓考生選考勞動社
: 會法,該組及格標準為 486分,鄧生勞動社會法75分,總分 490分,本有
: 達及格標準,但因扣除選試科目的其他科目總分全體全程到考考生 50%標
: 準是 418.5分,鄧生僅 415分,所以未能及格。但鄧生提起行政訴訟後,
: 現已敗訴確定(北高行 107訴1021、最高行 108裁 533)。
: 講了這麼多以往的歷史,只是想就律師考試及格標準的演進,讓大家
: 知道,分數門檻並不是現在才有的。
: 被分數門檻卡死的,想必在90年和91年也一定發生過,不過當年的門
: 檻是總分 600分要拿到 300分,現在則是總分 800分要拿到 400分。當年
: 總成績超過最低錄取分數,卻被專業科目 300分門檻卡死而未能錄取者,
: 似乎沒有聽說有集體抗議行動。沒有抗議的原因很可能是因為92年 6月就
: 修法廢除門檻,改採固定錄取率8%了。但是當時改成固定錄取率是否真的
: 對考生有利,也很難說。因為維持舊制的話,未來某些年度的錄取率還是
: 有機會像82年那樣超過 15%,但改成固定錄取率之後就沒有了。所以當年
: 改採固定錄取率8%,其實對於考生也算是一種雙面刃。
: 另外,有趣的是,當年設下 300分門檻時的考選部長劉初枝部長,後
: 來設下 400分門檻時的考選部長是蔡宗珍部長,正好是考選部歷史上唯二
: 的女性部長,且 2人的背景都是法學博士,丈夫也都是法律學界地位極高
: 的學者。
原本我是推文,不過太長了,還是重新回文好了。
國家考選歷來有各個典試委員會的設計,其實就是要合議監督下的程序正義。
從板友們的許多分析看,確實律師考試如果以分數作為門檻,
時間拉長來看,反而錄取的考生程度會起伏。
簡單說,最好的作法就是維持比例制,
加上以決策透明的程序去合議訂定、調整錄取比例。
現在獨斷地在全程到考比例之外另加上總分數作為門檻,
表面上可以縮減錄取人數,好像讓上榜人的整體品質有提高,
但其實只是讓下一次改卷老師們的給分改變,當下又使人充滿遺珠之憾而已。
從這篇R大的專業分享就不難看出這件事,至少,我個人是這麼理解的。
固定錄取比例下,各科各題改卷老師只要給分標準接近一致,
加上平行雙閱,就可以營造較為公平的情況。
如果到考人數持續增多,真要調節市場,也是開會去決定錄取比例的調整。
而不是從比例的總體觀點又回到「分數」。
分數的意義,只代表該次考試所有科目各題的加總,
而不是永久代表每次都該是這樣。
下次閱卷老師們在評閱時,一致在給分數字上給高,
這個分數門檻就又失去原來設定這個數字的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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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9-12-31T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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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20-01-04T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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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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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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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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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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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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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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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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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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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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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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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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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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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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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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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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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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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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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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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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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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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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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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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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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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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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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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