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一試 商法第二十二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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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la1022 (最深的愛不是擁有)》之銘言:
: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構成要件,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考選部給的答案是c保險期間之始期與終期均必需相同
: 不過d的選項同一要保人,我考前因為商法不看法條知道一定會完蛋
: 所以很確定保險法第35條沒有規定同一要保人
: 我知道要保人要不要同一有爭議,但是題目都說「依保險法」的規定了
: 所以d應該也要給分才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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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出題老師直接說依英美法的見解那就算了
: 用保險法的規定然後採自己的見解就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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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確定35條沒有 想請問閣下的六法在哪買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
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35


就保險利益的章節

14條跟16條就保險利益的敘述主體都是要保人

只有17條才加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整體上法條設計還是抄英美法比較多

反而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雖然不少學生是如此認知

但實際上這論點才是脫離法條的學說見解

念的時候要能夠釐清吧...

而且自己信誓旦旦卻連補習班不曾提出試題疑義

不會覺得奇怪想回去翻翻法條看看前後相關條文


當然 我知道有論者以為

法條只有寫說"要保人" 沒說"同一要保人"啊?

但如果是依江董體系 就複保險的規定應該改成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被被保險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
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因為不當得利的基礎是從就同一標的物有複數保臉利益

條文規範主體應當是有保險利益之人

此處亦為英美法跟大陸法之間爭議所在


而就前面保險利益章節認定保險契約"當事人"為要保人

將35條文內容的要保人解為"同一要保人"就法條體系完全沒問題

因為複保險目的是在解決避免保險利益重複得利的可能

自然是杜絕"當事人"="要保人"有此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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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9-08
點破盲點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09-12
總是有一些人自己讀不好,就自以為沒錯,還怪老師用自己的
Mary avatarMary2013-09-12
見解。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9-16
看完後就想按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