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二試選考乙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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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合理的辦法是

把選考科前百分之三三,和剩下科目的百分之三三加在一起

比如勞動法前百分之33是 105分,而剰下科目前百分之是475

則選考勞動法的同學,要580過,選考它科類推

這和考選部的差別是在於


假設某組特強前百分之33

扣掉選考科目520 選考科的百分之33是100

而有一組特弱只有440 選考科的百分之33是100

另一組是480 選考科百分之33是100

若照考選部則各組前33是620、540、580

但若是照我的算法則大家都是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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