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習 - 考試
By Poppy
at 2014-09-22T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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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九屆第十二次常務理事會紀錄
三、林理事長國明提案:本會「律師職前訓練改進研究小組」歷經四次會議,已研擬「律
師職前訓練改進方案」,請討論案。
說明:
(一) 本會「律師職前訓練改進研究小組」歷經四次會議(會議紀錄見附件十-1、十-2
、十-3、十-4),參與小組會議之成員,除理事長外,包括「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林院長
輝煌、「司法院法官學院」呂院長太郎、「考選部」林參事光基與本會上一任與本任期常
務理事、「律師研習所」執行長、副執行長、歷任執行長與秘書長等人。茲就「律師職前
訓練改進方案」,分述初步共識如下:
(1) 訓練期間是否延長部分:參酌世界各國律師實習制度概況(附件十-5),本小
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律師職前訓練時間擬延長為八個月】,其中【基礎訓練二個月】,
【實務訓練六個月】。
(2) 基礎訓練費用是否部分自行負擔部分:參酌【林瑤】前執行長所提「律師職前
訓練-基礎訓練負擔費用設算建議」(附件十-6),本小組第三次會議決議,以九十七年
度至一○一年度平均每人費用之平均值新台幣(下同)九五四一元計算,【延長一個月之
基礎訓練費用,每人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約九五○○元】。如「法務部」能編列預算支應
,則不須由學員負擔部分費用。倘若「法務部」無法編列預算支應,則須俟律師法第五條
第三項但書修正通過後,才能實施。故「法務部」如能編列預算支應,則基礎訓練期間延
長為二個月,應可立即實施;反之,則須在律師法修正通過後,始能實施學員負擔部分費
用之制度,此部分請「法務部」作政策性決定。
(3) 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全面檢討與調整部分:依據本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律師職
前訓練時間擬延長為八個月,其中基礎訓練二個月,實務訓練六個月。爰參酌本小組歷次
會議各委員所提意見及以前基礎訓練課程,擬訂【二個月之基礎訓練課程總表】草案(附
件十-7)。
(4) 指導律師之選任與實習之落實部分:依據本小組第四次會議決議,【關於指導
律師之選任,建議由本會頒贈榮譽獎章、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給予減免指導期間之月費(此
部分須請各地方律師公會辦理),並在本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網站公開表揚】。建議修正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增訂同條第二項條文,增加【學習律師得在
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機關(構)、團體接受實務訓練】。
(二) 綜上所述,擬訂「律師職前訓練規則」修正條文草案(附件十-8),分述如下:
(1) 關於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之期間,依據本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律師職前訓練
期間延長為八個月,其中基礎訓練二個月,實務訓練六個月,爰修正「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五條條文。
(2) 關於指導律師之選任與實習之落實,其中指導律師之選任,依據本小組第四次
會議決議,新增學習律師得在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機關(構)、團體
接受實務訓練,並頒贈績優之指導律師榮譽獎章及公開表揚,爰增訂「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3) 關於基礎訓練課程內容應如何全面檢討與調整,以二個月為期,參酌本小組歷
次各委員提供之意見及歷年基礎訓練課程內容,擬訂「基礎訓練課程總表」草案(參考附
件十-7)。課程部分不涉及修法之問題,只須報請「法務部」核定即可。
(4) 關於基礎訓練費用是否部分自行負擔,依據本小組第三次會議決議,以九十七
年度至一○一年度平均每人費用之平均值九五四一元計算,延長一個月之基礎訓練費用,
每人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約九五○○元。如「法務部」能編列預算支應,則不須由學員負
擔部分費用。倘若「法務部」無法編列預算支應,則須俟律師法第五條第三項但書修正通
過後,才能實施。故「法務部」如能編列預算支應,則基礎訓練期間延長為2個月,應可
立即實施;反之,則須在律師法修正通過後,始能實施學員負擔部分費用之制度,此部分
請「法務部」作政策性決定。
(5)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已更名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本規則相關條文均
配合修正。
決議:原則通過,提交七月份第九屆第五次全國理事長會議取得共識後,再提八月份理監
事聯席會議討論。
從朋友那裡得知此消息,大家加油。
來源:http://ppt.cc/AAVc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九屆第十二次常務理事會紀錄
三、林理事長國明提案:本會「律師職前訓練改進研究小組」歷經四次會議,已研擬「律
師職前訓練改進方案」,請討論案。
說明:
(一) 本會「律師職前訓練改進研究小組」歷經四次會議(會議紀錄見附件十-1、十-2
、十-3、十-4),參與小組會議之成員,除理事長外,包括「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林院長
輝煌、「司法院法官學院」呂院長太郎、「考選部」林參事光基與本會上一任與本任期常
務理事、「律師研習所」執行長、副執行長、歷任執行長與秘書長等人。茲就「律師職前
訓練改進方案」,分述初步共識如下:
(1) 訓練期間是否延長部分:參酌世界各國律師實習制度概況(附件十-5),本小
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律師職前訓練時間擬延長為八個月】,其中【基礎訓練二個月】,
【實務訓練六個月】。
(2) 基礎訓練費用是否部分自行負擔部分:參酌【林瑤】前執行長所提「律師職前
訓練-基礎訓練負擔費用設算建議」(附件十-6),本小組第三次會議決議,以九十七年
度至一○一年度平均每人費用之平均值新台幣(下同)九五四一元計算,【延長一個月之
基礎訓練費用,每人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約九五○○元】。如「法務部」能編列預算支應
,則不須由學員負擔部分費用。倘若「法務部」無法編列預算支應,則須俟律師法第五條
第三項但書修正通過後,才能實施。故「法務部」如能編列預算支應,則基礎訓練期間延
長為二個月,應可立即實施;反之,則須在律師法修正通過後,始能實施學員負擔部分費
用之制度,此部分請「法務部」作政策性決定。
(3) 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全面檢討與調整部分:依據本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律師職
前訓練時間擬延長為八個月,其中基礎訓練二個月,實務訓練六個月。爰參酌本小組歷次
會議各委員所提意見及以前基礎訓練課程,擬訂【二個月之基礎訓練課程總表】草案(附
件十-7)。
(4) 指導律師之選任與實習之落實部分:依據本小組第四次會議決議,【關於指導
律師之選任,建議由本會頒贈榮譽獎章、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給予減免指導期間之月費(此
部分須請各地方律師公會辦理),並在本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網站公開表揚】。建議修正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增訂同條第二項條文,增加【學習律師得在
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機關(構)、團體接受實務訓練】。
(二) 綜上所述,擬訂「律師職前訓練規則」修正條文草案(附件十-8),分述如下:
(1) 關於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之期間,依據本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律師職前訓練
期間延長為八個月,其中基礎訓練二個月,實務訓練六個月,爰修正「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五條條文。
(2) 關於指導律師之選任與實習之落實,其中指導律師之選任,依據本小組第四次
會議決議,新增學習律師得在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機關(構)、團體
接受實務訓練,並頒贈績優之指導律師榮譽獎章及公開表揚,爰增訂「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3) 關於基礎訓練課程內容應如何全面檢討與調整,以二個月為期,參酌本小組歷
次各委員提供之意見及歷年基礎訓練課程內容,擬訂「基礎訓練課程總表」草案(參考附
件十-7)。課程部分不涉及修法之問題,只須報請「法務部」核定即可。
(4) 關於基礎訓練費用是否部分自行負擔,依據本小組第三次會議決議,以九十七
年度至一○一年度平均每人費用之平均值九五四一元計算,延長一個月之基礎訓練費用,
每人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約九五○○元。如「法務部」能編列預算支應,則不須由學員負
擔部分費用。倘若「法務部」無法編列預算支應,則須俟律師法第五條第三項但書修正通
過後,才能實施。故「法務部」如能編列預算支應,則基礎訓練期間延長為2個月,應可
立即實施;反之,則須在律師法修正通過後,始能實施學員負擔部分費用之制度,此部分
請「法務部」作政策性決定。
(5)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已更名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本規則相關條文均
配合修正。
決議:原則通過,提交七月份第九屆第五次全國理事長會議取得共識後,再提八月份理監
事聯席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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