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科際法律(法律專業組)研究所的新生
正在排課,想要趕在碩二下報名律師考試
敝校台北大學有開“刑事訴訟法”,一學年6學分,我本來以為這個就適用第二款規定了
但我上了考選部去查律師應考資格相關案例,發現採認寫的是“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實務”
http://i.imgur.com/4v12izl.jpg

我上去學校選課清單,還真的有“刑事訴訟實務”這堂課!而且先修科目是刑事訴訟法!
想請問各位大大,需要都修畢這兩堂課才可以符合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的應考資格嗎?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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