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
強制執行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二試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
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一百分,
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任選一科)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測驗四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四項及第六項第二試考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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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二試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
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一百分,
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任選一科)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測驗四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四項及第六項第二試考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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