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並非法律系出身
目前正在修學分以取得律師考試資格
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請問"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
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
以上這段所謂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是什麼意思?
我現在取得了民法、民訴、刑法、刑訴各4學分是指只採計12學分還是6學分?民法與民訴/
刑法與刑訴算同一學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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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非法律系出身
目前正在修學分以取得律師考試資格
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請問"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
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
以上這段所謂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是什麼意思?
我現在取得了民法、民訴、刑法、刑訴各4學分是指只採計12學分還是6學分?民法與民訴/
刑法與刑訴算同一學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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