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考題,哪一題簡單呢?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undead5566 (不朽的56)》之銘言:
: 死豬不怕滾水燙
: 再來一題,幫助好眠
: 甲與乙是兄弟,二人生前曾簽訂「分產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名下之A公司50%
: 股份讓與甲。甲、乙先後死亡,甲並留下B屋一棟。試問:
: (一)甲之繼承人丙、丁,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前,二人即就繼承之B屋
: 先行約定成立「分割協議書」,該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 簡答:
: 有債權效力,沒有物權分割效力。
: 759
: 自評:5分。

個人認為應該要先討論一下公同共有原則上不得任意分割
但因共同繼承產生的公同共有屬於例外
然後再來談繼承登記前協議分割的效力如何

: (二)乙之繼承人戊就A公司50%股份遲不辦理讓與,丙、丁欲請求戊移轉該股份
: ,應否共同行使權利?
: 簡答:
: 不用。準用821。
: 自評:5分。

這題我跟你想法不同,我是寫831準用828III,821在公同共有的時候是從828II準用過去
應該限於本於所有權為請求,公同共有債權應該還是回歸828III要全體同意

實務見解可參照

74台上748號判例:「共同出賣繼承之公同共有遺產,其所取得之價金債權,仍為公同共
有,並非連帶債權,即屬單純之債權。而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受領公同共有債權,除
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應共同為之,無單獨受領之權。」

86台上699號判決:「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而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該公同關係而共
有一債權者,係屬公同共有債權。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
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行使之。本件上訴人等八人,均為吳康甘之概括繼承人,所共
同繼承吳康甘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係屬公同共有債權,並非連帶債權(
按:參見本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七四八號判例意旨),依上說明,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
同意外,殊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對債務人即被上訴人請求之餘地。」

我不知道我的想法有沒有錯啦這題我想滿久的XD


: (三)丁以維持家庭和諧為由,拒絕同為原告,應如何處理?
: 簡答:
: 丙、丁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丙得單獨起訴,但應透過訴訟告知
: 使丁有機會訴訟參加。
: 自評:3分。

丙、丁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依照民訴56-1由丙聲請法官裁定命丁起訴
若丁屆期仍不起訴,則視為已經起訴

: 這題好貴,可是我真的不知道寫啥好
: 再次請求專業鄉民的協助啦,甘溫

大家還可以討論看看


題外話

今年的綜合題讓人傻眼,應該是史上題幹最短的綜合題吧
而且居然沒考爭點整理,也看不太出來有邱派的影子

甚麼鬼洨...

今年是實務逆襲元年嗎?不過對考生來說是福氣吧,幾乎沒有太多學說爭議
一堆實務跟法條操作...

連既判力跟爭點效考出來都像申論題不像實例題,差點以為我在考4等...

--

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4-10-27
您真專業,我不會這題啦,法條抄上去就套結論了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10-31
明天再研究,謝謝您不吝分享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11-04
可以參考吳從周老師一篇討論民訴56-1與民法828互動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11-05
修正前後互動之文章,台灣法學雜誌203期
Selena avatarSelena2014-11-08
by大大 請問你頁數大約是多少呢?比如三小時的考試
Carol avatarCarol2014-11-12
民訴第一題不是邱派出的???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11-13
3這個實務引出來就準備滿分了
謝當時也是用這個判決在討論這問題
而且這問題王跟謝看法一樣
Ingrid avatarIngrid2014-11-13
跟我寫的一模一樣,我以為是我po的文XD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11-18
感謝字數分享
頁數一直是我卡的點
如果第一題不是邱派那糗了
我前言寫了一些他的話,哭哭
Olive avatarOlive2014-11-21
終於有看到不崩潰的答案了XD
Emma avatarEmma2014-11-22
靠!我忘了依照831準用828III,都已經寫到公同共有債
權了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4-11-26
雖然大家都認為,準用民法821是錯的,但只要言之成理
應該會有分吧?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12-01
如果走821,就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然後第3小題,我是用~~退步言之來寫~
Carol avatarCarol2014-12-01
民訴第1題,不管是否邱老師題目,至少在考訴訟標的特定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4-12-02
原告很明顯就是沒有特定訴訟標的啊!!!
Olga avatarOlga2014-12-04
民事法綜合題,第3小題,我是當成家事法來寫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12-06
第三小題我是用釋字587 完全沒讀家事法阿~~~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12-08
家事3 51準用民訴56-1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12-10
樓上+1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12-14
民訴第一題我寫除去不當的闡明,因為甲先前已經終止
借名登記契約,不能再當作請求權基礎
Thomas avatarThomas2014-12-15
另外,我覺得民訴第一題已經特定訴訟標的了(民法244
撤銷權),只是多了一個已經被終止的借名登記契約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12-15
推推原po好帥!!
Olive avatarOlive2014-12-17
民訴第一題是否為邱的重疊合併(階梯訴訟) 形成兼給付
Lily avatarLily2014-12-22
是有想過階梯訴訟,但最後寫除去不當的闡明
Jacob avatarJacob2014-12-23
支持這篇 解法大致皆相同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12-27
以為民訴第三題要先定性成財產事件?
因為避免家事法院財產化,所以沒跟繼承關係緊密的行使
問題最後直接適用民訴法
才疏學淺不知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