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行政法時老師說明若前後行政釋示不一時,
如果案件行政處分已作成,且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若新釋示有利當事人,則可透過再審程序廢棄原處分,
那如果案件行政處分未作成,除稅捐稽徵法採從有利原則外,
基於法安定性則一律重新,那我想問如果後釋示較前釋示不利人民,
則亦是基於法安定性而一律重新嗎,希望版上行政法高手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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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行政處分已作成,且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若新釋示有利當事人,則可透過再審程序廢棄原處分,
那如果案件行政處分未作成,除稅捐稽徵法採從有利原則外,
基於法安定性則一律重新,那我想問如果後釋示較前釋示不利人民,
則亦是基於法安定性而一律重新嗎,希望版上行政法高手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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