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雖然這個問題之前已經討論過了
但礙於晚輩語文能力欠佳還是有點疑惑
希望高手、有緣人能不吝指導QQ
#1EGU2TaE這篇文章中有詳細的表解
但目前還是有困惑...."兩個月後沒提行政訴訟"才能提起再審議這點
跟保障法94條的規定有點理解不能
保障法94條前段:「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
外,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
申請再審議:」
1.如果依照上面理解的話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還不算「復審決定確定」
而是指復審案議決後"經兩個月,不提起行政訴訟後"才能稱作「復審決定確定」嗎?
2.保障法94條第二句的意思是已經提行政訴訟的話就不能提再審議的意思嗎?
所以綜上所述 一般救濟情形應該是
(一)復審不服→提行政訴訟 END
(二)復審不服→不提行政訴訟(認命了)→經過兩個月行政訴訟提起期間後忽然發現
有翻案的可能(94條所列11款)但已經不能提行政訴訟→發現後30日內提再審議
*參考2013年林清-行政法的板書
*也就是提起復審後不服是不能直接提再審議的,那這樣應該不算雙軌制的救濟吧?
(郭阿公是講復審後可以同時選擇兩種
但林清跟陳治宇是講復審決定後兩個月沒提行政訴訟才能提再審議)
打完之後感覺有點拗口 我已經盡力表達了 很抱歉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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