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後提起再審議的問題(急迫 希望大家幫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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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雖然這個問題之前已經討論過了

但礙於晚輩語文能力欠佳還是有點疑惑

希望高手、有緣人能不吝指導QQ

#1EGU2TaE這篇文章中有詳細的表解



但目前還是有困惑...."兩個月後沒提行政訴訟"才能提起再審議這點

跟保障法94條的規定有點理解不能


保障法94條前段:「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

外,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

申請再審議:」


1.如果依照上面理解的話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還不算「復審決定確定」

而是指復審案議決後"經兩個月,不提起行政訴訟後"才能稱作「復審決定確定」嗎?



2.保障法94條第二句的意思是已經提行政訴訟的話就不能提再審議的意思嗎?


所以綜上所述 一般救濟情形應該是

(一)復審不服→提行政訴訟 END

(二)復審不服→不提行政訴訟(認命了)→經過兩個月行政訴訟提起期間後忽然發現
   
   有翻案的可能(94條所列11款)但已經不能提行政訴訟→發現後30日內提再審議

*參考2013年林清-行政法的板書


*也就是提起復審後不服是不能直接提再審議的,那這樣應該不算雙軌制的救濟吧?

(郭阿公是講復審後可以同時選擇兩種

但林清跟陳治宇是講復審決定後兩個月沒提行政訴訟才能提再審議)



打完之後感覺有點拗口 我已經盡力表達了 很抱歉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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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Annie2013-05-29
你的觀念錯很大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6-01
§94 前段 除~「外」 你漏看漏很大
Yuri avatarYuri2013-06-02
「行政訴訟」跟「再審議」不是任你選擇的;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6-04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還不算「復審決定確定」這啥?
Mia avatarMia2013-06-05
§94的標的是「確定的復審決定」才有機會再審議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3-06-08
還不確定的打行政訴訟
Sandy avatarSandy2013-06-12
§94沒有你說的那樣阿@@ 你是不是眼花了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06-15
72條是不是寫復審決定聲明不服,是不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
Mia avatarMia2013-06-15
救濟,兩個月時間,這沒問題吧
Mia avatarMia2013-06-19
94條是不是說復審決定除了你已經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外,有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6-20
那11款情形者,是不是可以提再審議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6-23
2個月內沒打行政訴訟卻被你發現新事新證據,可向保訓會
Hazel avatarHazel2013-06-27
例外讓你申請再審議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6-30
林清老師的講法算是樓上的意思
Susan avatarSusan2013-07-02
郭阿公的說法應該是行政訴訟跟再審議可以同時進行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7-03
沒有同時進行阿!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7-07
郭阿公是說兩個都能選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07-12
當然我覺得不可能
Dora avatarDora2013-07-13
是都可以選,可是一定不是「同時任你選」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7-16
雙軌制,只能選一個.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7-18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 https://daxiv.com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7-18
可以噓1F嗎?就只會出張嘴想擾亂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