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加州健身房違約金之問題 - 工作
By Annie
at 2010-02-25T00:00
at 2010-02-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前幾天加州打電話給我
叫我繳一月份的會費
但我只是"試用期"
我並不是他們的正式會員
工作人員卻跟我說
電腦上顯示的資料
我是正式會員
一月份沒有去
要繳1999
口氣相當的差
為什麼還把我升格成正式會員
擺明就想坑錢
加上我現在工作的關係我更不可能會去
那位小姐還告訴我
要麻就繳1999+違約金7000
直接退會
聽到他這麼說整個火大
莫名其妙叫我去繳一堆不知道的費用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我不去理會的話
我信用會破產嗎?
還是說有什麼另外的訴求辦法?
叫我繳一月份的會費
但我只是"試用期"
我並不是他們的正式會員
工作人員卻跟我說
電腦上顯示的資料
我是正式會員
一月份沒有去
要繳1999
口氣相當的差
為什麼還把我升格成正式會員
擺明就想坑錢
加上我現在工作的關係我更不可能會去
那位小姐還告訴我
要麻就繳1999+違約金7000
直接退會
聽到他這麼說整個火大
莫名其妙叫我去繳一堆不知道的費用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我不去理會的話
我信用會破產嗎?
還是說有什麼另外的訴求辦法?
All Comments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2-28T14:08
at 2010-02-28T14:08
其實您的問題,知識 已有多人提問如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又如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再者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還有一些未列示給您的,這些都是加入後又後悔的,因為當初的不察,換來後續的困擾,這是我能了解的,因為我亦曾不察而困擾過。
接下來提供一些方法供您們運用如下:
1.您說您與朋友均19歲,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依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規定,單獨行為或所訂立之契約,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始生效力。您們可說服父母親,依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寄發存證信函予加州健身房,主張您們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者,未通知達到法定代理人,所訂契約無效。
2.另按體委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體委設字第0910016960號函之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規定,您們得隨時申請退會,而契約終止。又依第十三條規定,依第十條規定終止契約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費。乙方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收取手續費,並無違約金之規定。
3.是故,您們父母寄發存證信函,正本發加州健身房,副本應分發當地縣市政府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若加州健身房置之不理或要求違約金,您們就去當地縣市政府向消保官申訴,並以書面(契約資料)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訴,記得證據都要收好屆時提供,如此加州健身房應會與您們解約,若還有問題歡迎隨時討論。
以下資料供參rong24w.smartweb.tw
摘錄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體委設字第0910016960號函
第十條會員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申請退會,而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 契約當然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當然終止:
一、契約期間屆滿未經續約者。
二、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停辦。但乙方能提供其他處所服務,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終止契約之退費契約終止種類及退費情形如下:
一、會員終止契約:
依第十條規定終止契約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費。乙方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收取手續費。但會員依第十五條第三項退會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二、健身房終止契約:
可歸責於會員之契約終止不退費。
三、契約當然終止:
依第十二條規定第二款、第三款終止契約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費,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
第十五條 會員權之暫停
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暫停會員權之行使者,免繳月費:
一、出國逾 個月(不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護照影本或機票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因傷害或疾病不宜運動者(應附醫師證明)。
三、懷孕者(應附醫師證明,期限一年)。
四、有育嬰之需要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且限於二歲以下之幼兒)。
五、因服兵役或職務異動而遷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簽約注意事項:
一、契約簽訂前,消費者應有三日以上之審閱期間。消費者得於繳納入會費後十五日內要求解約。
二、不同意本契約之約款者,消費者有權利增刪。
三、提供本契約服務之業者,應具備一定之專業資格。
四、簽訂本契約前,業者應對消費者是否適合做相關之體能活動,做必要之體能檢測與運動處方之建議。
五、業者之廣告及當事人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六、業者有義務告知本契約一切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七、業者對消費者之接受服務,應負保密義務。
備註:
一、 教練:係指對專項運動技術之訓練人員。
二、 指導員:係指依國民體能指導員授證辦法第二條規定,具有體能活動指導能力,並通過國民體能指導員檢定及格者。
摘錄民法與案情有關條文
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十三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七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七十八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七十九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九十六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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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大概的講一下內容不必很詳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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