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打工薪水要不到 - 工作
By Regina
at 2012-08-18T00:00
at 2012-08-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上個月在一家餐廳打工(暑期工讀生,做的事跟外場服務生一樣),一開始進去店裡面跟我說時薪70元,我覺得有點誇張(我人在高雄),我之後又問薪水的問題,他們說之後會調薪,所以我就想說留下來做做看。
餐廳是那種熱炒店,都要營業到凌晨,大概做了4、5天後,有一天我覺得頭有點暈、不太舒服,就跟店裡面打電話說要請病假,店裡面說要有醫生證明才能請。但是因為做了4、5天一直沒有調薪水,我覺得很奇怪,也有再問過,但是他們回答的很敷衍,那時候我就有點不想做了,之後我打電話問我姐姐關於這工作的事,她跟我說薪水很少又做到凌晨不划算,叫我別做了,所以我就沒有去看醫生,只有去藥房拿藥。隔天店長的電話我打了三通,但是都沒人接,所以我只好傳簡訊跟她說我不做了。
到了這個月我想要回上個月4、5天的薪水,於��
餐廳是那種熱炒店,都要營業到凌晨,大概做了4、5天後,有一天我覺得頭有點暈、不太舒服,就跟店裡面打電話說要請病假,店裡面說要有醫生證明才能請。但是因為做了4、5天一直沒有調薪水,我覺得很奇怪,也有再問過,但是他們回答的很敷衍,那時候我就有點不想做了,之後我打電話問我姐姐關於這工作的事,她跟我說薪水很少又做到凌晨不划算,叫我別做了,所以我就沒有去看醫生,只有去藥房拿藥。隔天店長的電話我打了三通,但是都沒人接,所以我只好傳簡訊跟她說我不做了。
到了這個月我想要回上個月4、5天的薪水,於��
All Comments
By Tom
at 2012-08-19T22:10
at 2012-08-19T22:10
第一:
時薪七十元就已經低於基本工資的規定摟(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目前時新是103元
第二:
沒請假或者因為擅自離職,雇主依民事要你賠償,也不能因為這樣就不發你的薪水,但是建議您趕快完成離職手續,不然雇主可是會向您求償的
不過賠償歸賠償,給付工資歸給付工資,且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須結清工資給勞工(如果薪資有多扣就涉及勞基法第二十六條瞜)
第三:
所以這件事情說真的,雙方都有錯,不過,你的薪水能拿到就是了
建議您跟雇主好聲好氣的溝通,說不定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瞜
如果溝通不良,那就只能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摟(地點勞工局)
By Tom
at 2012-08-21T21:39
at 2012-08-21T21:39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By Kelly
at 2012-08-18T12:43
at 2012-08-18T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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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2-08-20T18:32
at 2012-08-20T18:32
應徵面談第一時間就該想清楚,雇主所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自己要不要為五斗米折腰。既然都同意雇主給付條件,事後還抱怨什麼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先說請病假,又提不出就醫證明,即構成欺騙雇主,接著用簡訊離職〈傳簡訊不代表僱主一定能收到或雇主有適時閱讀該簡訊,未必能作為正式離職宣告〉,勞基法雖無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下應於幾天前預告,但總得當面預告雇主何時要離職,否則就不符合勞基法終止契約規定,雇主不用立即結清工資。但此雇主如此拖延給付,也屬惡意刁難
未預告雇主,自動離職,就屬違反契約約定〈不論有沒有簽立書面契約〉;雇主因此而產生營業上的損失,是可以依民法向法院提起告訴,請求損害賠償;又沒有正式辦理離職,更要防範雇主反咬物品遺失,指控涉嫌侵占
吃一次虧,就要學一次乖,首先把與自己有關的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保險法等基本法規弄清楚,應徵面談時才能從容協商,不能接受僱主的條件就不要去任職,凡事要先說清楚講明白,不是自以為是或想當然耳,等到事後才來�
By Gilbert
at 2012-08-19T13:58
at 2012-08-19T13:58
他們時薪70本來就有錯在先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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