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被遣散....能爭取什麼福利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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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各位大大....我是於98/03/10開始上班...至2/18老板才通知因業務縮減要我做到月底(100/02/28)...雙方並沒有簽定任何契約........平均薪資約18000請問~1.關於遣散費:爬了很多文....有分新制與舊制問題...可是分新舊制之問題不是僅退勞退適用......也有套用遣散費嗎?依本身之問題...遣散費該怎麼算??是依法令第17條計算嗎?2.預告工資~根據勞工法令第16條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20日有包含放假日嗎??3.年資是否以2年計算?是否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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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1-02-23
一、1.資遺費有新舊制之分,是適用於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員工才有的情形,你是98年進入公司所以一律是採用新制。(也就是雇主必須每月按勞保投保金額的6%提撥在你的勞退專戶中)2.適用新制的員工,資遣費應該是按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計算方法是每滿一年應給你0.5個月資遣費,不足部分按比例計算。3.你的年資是1年11個月又19天,所以資遣費是18000*「(1+11/12+19/30/12)」*0.5=17725元二、20日是有包括假日三、年資已滿1年,是可以和雇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02-22
沒提撥6%就是依勞基法,有提撥就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這沒有什麼可爭議的預告日是包含假日的你年資未滿2年,就沒有滿2年的特休可爭取但你有一週兩天的有薪謀職假可以請...
Madame avatarMadame2011-02-19
只要是2005(94)年7月1日以後到職的勞工一律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就沒有「舊制(勞基法第17條)」的問題排除「舊制」的適用問題之後,你只須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算年資基數即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新制年資」),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資遣)、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