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修正會計師法第六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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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fogflower (霧裡看花)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 修正會計師法第六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
時間: Wed May 27 14:10:08 2009


☆情報來源: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
,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情報內容:修正會計師法第六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
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
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有要考會計師的人應該用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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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rid avatarIngrid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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