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競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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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再看高點默成老師的刑法總則

其中有一提案例有點不太了解

【案例12-37】甲分別於初一、十五對其未滿十四歲之女兒乙強制性交兩次,兩次的施暴

均導致乙之生殖器撕裂傷。

【解】1. 本例中甲所實現的不法構成要件包含:
(1)強制性交罪
(2)加重強制性交罪
(3)血親性交罪
(4)普通傷害罪

2. 本例中甲出於兩次不同的意思決定所為兩次性交,係屬行為複數

請問在甲為什麼會出於兩次的意思而不是一次的意思(滿足自己的意欲)

Many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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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11-19
因為初一的意欲已經在初一滿足了阿 十五是第二次
Quanna avatarQuanna2013-11-22
雖然我不懂法,但...不就做了兩次禽獸不如的事嗎??
Hazel avatarHazel2013-11-23
如果題意只算一次,那他可能會做300次
Jacky avatarJacky2013-11-27
我國刑法上次大修時,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了。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12-01
初一結束收槍,就算行為結束了,題目是"分別",並不是
初一做到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