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請低收入戶 - 工作
By Lydia
at 2009-05-05T00:00
at 2009-05-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目前的家中狀態
母親 跟我 年齡為61歲與25歲
哥哥 入監服刑 有入監證明
經濟狀態
年收入21萬 只有我在工作 有申報所得稅
勞健保在我的公司 可申請薪資證明
房子租的 名下無任何財產 車子 不動產
還有內政部工作輔助條款證明
是否可申請低收入戶???在台北縣新店市
申請需要什麼證明?
目前以知
1.戶口謄本兩份
2.申請書
3.戶籍內其中一人郵局正面與內容影印兩份
4.薪資證明
5.入監證明
還需要什麼證明?
母親 跟我 年齡為61歲與25歲
哥哥 入監服刑 有入監證明
經濟狀態
年收入21萬 只有我在工作 有申報所得稅
勞健保在我的公司 可申請薪資證明
房子租的 名下無任何財產 車子 不動產
還有內政部工作輔助條款證明
是否可申請低收入戶???在台北縣新店市
申請需要什麼證明?
目前以知
1.戶口謄本兩份
2.申請書
3.戶籍內其中一人郵局正面與內容影印兩份
4.薪資證明
5.入監證明
還需要什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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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Zenobia
at 2009-05-07T13:19
at 2009-05-07T13:19
以下是台北縣低收入戶申請資格明細,你參考看看:
*** 台北縣低收入相關申請細節 ***
服務說明:臺北縣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8年即10,792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曾美齡、莊孟樺、林宗秉、陳碧玲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80、3698、3679、3682
傳真:02-29666556
*** 應備證件
1.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2.全戶應計算人口之稅籍資料。
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
、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6.郵局追繳同意書。
7.切結書。
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經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初審、縣府核准後,公所通知申請人並於次月9日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內。
*** 處理期限
工作天:44天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只能幫你提供制式資料。不然又有會人說
我們團體開了很多帳號再回答。
By Andy
at 2009-05-09T12:52
at 2009-05-09T12:52
所以不符資格。
等母親65歲以後,才有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可申請。
By Ingrid
at 2009-05-06T19:52
at 2009-05-06T19:52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39.gif
根據您所述您家並不符合低收入的資格唷~因為您和母親皆有工作能力,不管有無報稅有無工作~政府皆會計算您和母親有薪資收入(以最低薪資計算也有17280元),早就超過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8年為10,792元)。如果母親有殘障手冊或滿65歲才會通過。
低收標準:
一、低收入戶扶助
(一)補助對象:
1. 凡設籍本市市民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用(98年為10,792元),所謂全家即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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