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民法上所有的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提出法條也行 - 工作
By Robert
at 2013-03-10T00:00
at 2013-03-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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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民法上所有的消滅時效
包括:一般期間、特別期間的各種短期時效、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消滅時效...等等所有消滅時效
還有各種除斥時間的限制((什麼...知情後幾年不行使或發生之後幾年間不行使無效))
告訴我是民法法條第幾條就好了
包括:一般期間、特別期間的各種短期時效、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消滅時效...等等所有消滅時效
還有各種除斥時間的限制((什麼...知情後幾年不行使或發生之後幾年間不行使無效))
告訴我是民法法條第幾條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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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3-03-14T05:25
at 2013-03-14T05:25
請求權、撤銷權: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197條第一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30條: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
By Kumar
at 2013-03-12T22:02
at 2013-03-12T22:02
By Dorothy
at 2013-03-14T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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