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有關於競業條管相關疑問 - 工作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1-13T00:00
at 2010-0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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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這樣子的,我有一個朋友,在一間從事過濾材料的製造買賣更換之公司工作,進公司有簽署競業條款,在離職二年內不可以從事與公司相關之工作,但是我同事是司機,他有打算以後離職以後自己接case來做,主要是更換,不知道這樣有沒有牴觸到競業條款,另外我朋友並不會接觸到製造產程(應該也可以說製造過程比較技術或是訣竅)也不會接觸到業務活動(跟客戶談生意),他的case是從他公司的對手拿到的,這樣有違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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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0-01-17T06:43
at 2010-01-17T06:43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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