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大大 - 考試
By Lily
at 2013-03-12T20:31
at 2013-03-12T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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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jutw (隨緣自在)》之銘言:
: 各位學長姊:
: http://ppt.cc/oOgz 網址上的影片中,警察杯杯有沒有違反
: 比例原則呢?
: 謝謝回答^^
我的看法(講錯請更正..)
一開始警察查證人民身份,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
法進入之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身份。再依第7條第1項第2款
與第3款,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卻遭拒。此時該員警依第7條第2項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
查證身份。警察將要帶往時,對方拒不配合,依7條2項但書,非不得已不得使用強制力,
但很顯然,對方拒不配合,只有使用強制力才能帶回警察局查證身份。
於是員警重申了三次(應該有超過),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使用強制力,對方依
然拒不配合,於是該員警對其實行強制帶回,結果遭遇抵抗,這裡已經是刑法135條妨礙公
務執行與職務強制罪,並且旁邊的人也湧上,所以是136條聚眾妨害公務了。
依現場來看,有拍到的人至少有三四人以上,沒拍到的可能更多。該員警衡量對方人數眾
多,可能被反奪槍,因此迅速拔槍對空鳴槍。這裡開始討論比例原則:
一、適當性:
使用槍枝對空鳴槍是否可以有效地嚇阻?
可以
二、必要性:
使用槍枝對空鳴槍是否是唯一的手段,是否是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依現場情勢來看,警員面臨對方人數優勢,而又跟對方纏在一起,很可能反被打倒奪槍,
依其他手段如擒拿、格鬥或使用警棍(他可能也沒帶),皆無法有效制止對方,因此對空鳴
槍應為最後可能的手段。
三、狹義比例性原則:
手段跟目的是否衡平?
對空鳴槍以制止聚眾妨害公務之群眾,手段之侵害性與目的並未顯失平衡,對空鳴槍並未
造成任何人民傷害(可能有心理懼怕),但是員警若被打倒,這後果可能是槍被搶走,或該
員警輕傷、重傷,因此對空鳴槍以制止群眾,應屬平衡。
至於蹲下後又開了幾槍,也是怕他們又燥動,鏡頭有拍到的人都沒有完全配合,還有想離
開的。還有沒拍到的地方,所以可能情勢可能更嚴峻,但不會更輕微。看到影片最後,至
少有五六個人以上...
所以我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吧。人民被查證身份認為被侵害利益,或認為未遵守程序可以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而警察依同法第3條第2項: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
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但警察認為有必要查清,要將你帶回,就不能拒不配合,不然當然要面臨公權的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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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學長姊:
: http://ppt.cc/oOgz 網址上的影片中,警察杯杯有沒有違反
: 比例原則呢?
: 謝謝回答^^
我的看法(講錯請更正..)
一開始警察查證人民身份,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
法進入之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身份。再依第7條第1項第2款
與第3款,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卻遭拒。此時該員警依第7條第2項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
查證身份。警察將要帶往時,對方拒不配合,依7條2項但書,非不得已不得使用強制力,
但很顯然,對方拒不配合,只有使用強制力才能帶回警察局查證身份。
於是員警重申了三次(應該有超過),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使用強制力,對方依
然拒不配合,於是該員警對其實行強制帶回,結果遭遇抵抗,這裡已經是刑法135條妨礙公
務執行與職務強制罪,並且旁邊的人也湧上,所以是136條聚眾妨害公務了。
依現場來看,有拍到的人至少有三四人以上,沒拍到的可能更多。該員警衡量對方人數眾
多,可能被反奪槍,因此迅速拔槍對空鳴槍。這裡開始討論比例原則:
一、適當性:
使用槍枝對空鳴槍是否可以有效地嚇阻?
可以
二、必要性:
使用槍枝對空鳴槍是否是唯一的手段,是否是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依現場情勢來看,警員面臨對方人數優勢,而又跟對方纏在一起,很可能反被打倒奪槍,
依其他手段如擒拿、格鬥或使用警棍(他可能也沒帶),皆無法有效制止對方,因此對空鳴
槍應為最後可能的手段。
三、狹義比例性原則:
手段跟目的是否衡平?
對空鳴槍以制止聚眾妨害公務之群眾,手段之侵害性與目的並未顯失平衡,對空鳴槍並未
造成任何人民傷害(可能有心理懼怕),但是員警若被打倒,這後果可能是槍被搶走,或該
員警輕傷、重傷,因此對空鳴槍以制止群眾,應屬平衡。
至於蹲下後又開了幾槍,也是怕他們又燥動,鏡頭有拍到的人都沒有完全配合,還有想離
開的。還有沒拍到的地方,所以可能情勢可能更嚴峻,但不會更輕微。看到影片最後,至
少有五六個人以上...
所以我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吧。人民被查證身份認為被侵害利益,或認為未遵守程序可以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而警察依同法第3條第2項: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
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但警察認為有必要查清,要將你帶回,就不能拒不配合,不然當然要面臨公權的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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