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我們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 全家
By Delia
at 2009-12-23T00:00
at 2009-12-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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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老公還有婆婆 公公跟婆婆 當初沒有結婚儀式或證明
但我先生(私生子)身份證後有父親
公公早就消失 也找不到人...
我和先生並無子女我先生也沒兄弟姊妹
我們全家ㄉ戶籍都在新莊
婆婆在醫院當清潔工一個月差不多15000左右
先生做臨時工有一天沒一天ㄉ所以也沒報稅
我在家沒上班
婆婆有一間10幾年房子 貸款以繳清
位在新莊富國路
戶長是我先生
這樣有符合低收入戶資格ㄇ??
如果有符合請問要如何申辦呢?
Update:
那有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嗎?
Update 2:
我先生家是單親家庭阿...
但我先生(私生子)身份證後有父親
公公早就消失 也找不到人...
我和先生並無子女我先生也沒兄弟姊妹
我們全家ㄉ戶籍都在新莊
婆婆在醫院當清潔工一個月差不多15000左右
先生做臨時工有一天沒一天ㄉ所以也沒報稅
我在家沒上班
婆婆有一間10幾年房子 貸款以繳清
位在新莊富國路
戶長是我先生
這樣有符合低收入戶資格ㄇ??
如果有符合請問要如何申辦呢?
Update:
那有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嗎?
Update 2:
我先生家是單親家庭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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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09-12-24T18:04
at 2009-12-24T18:04
低收入戶都是看3代也就是看申請人,申請人的父母,還有子女,就算戶籍沒在一起還是必須列入核算,還有就是家中有16~65歲沒工者還是要以政府公告經常薪資17280~23841薪資核算,除非還在就學必需是讀(日間部)或是領有殘障手冊可不列入計算
(沒工作不代表無工作能力)
(待業中或是沒工作還是要以政府公告基本工資17280~23481核算)
現在的低收入戶各縣市大部分都是以經常性薪資23481計算
1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未超過260萬元
2 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每人未超過55,000元。(利息所得換算為本金計算方式,以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存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 (98年即9,829元)
98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台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福建省6,500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00 萬元為限。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 4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00 萬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二、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全戶(含配偶、直系(尊、卑)一親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三、全戶所得證明(納稅證明)。
四、全戶不動產證明。
五、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一年內內頁明細影本。
六、郵局印鑑章。
七、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十四歲以上之在學學生(包括國中生 )、殘障手冊、除戶戶藉謄本、服役、在監證明等)
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
財稅證明(國稅局申請)
資料帶齊向各鄉鎮市里長辦公室找村里幹事提出申請
2009-12-24 16:10:36 補充:
中低收入戶只65歲以上老人或是領有殘障手冊才有補助
2009-12-24 16:12:19 補充:
建議你去申請單親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補助標準: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政府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一、五倍。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合併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証券合計平均計算,每人不超過新臺幣
十五萬元。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壹仟肆百元
■具備文件:
填具申請表。
戶籍謄本。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受扶助兒童、少年郵局存 摺封面影本。
相關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這個資格比較寬鬆
By Edith
at 2009-12-24T18:30
at 2009-12-24T18:30
又沒有生活補助金可以領
低收的補助金只發給未滿18歲以下的青少年及年滿65歲的人
你又沒有小孩
??????????????????????????????
By Isabella
at 2009-12-23T04:02
at 2009-12-23T04:02
低收入戶:要符合類似單親之類ㄉ,
你跟先生也沒有小孩,
而且妳先生名下還有財產!!
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 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審查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
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
簡單說,若女方已結婚,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
若女方協議離婚,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甚至已失聯,因此,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
四、配套措失:
政府於今年另推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即為補助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不足,只要是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理由導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需救助的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的家庭,可透過1957專線,整合內政部、勞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提供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2009-12-26 21:15:21 補充:
他單親是沒錯,但他並不是未成年,
而且他有謀生能力!!
如果你們有再繳國民年金,可以去鄉鎮市公所申請國民年金減免!!
如果審核之後有符合中低收入戶,就可以減免1/4或1/2的保費!!
(如果沒繳國民年金,65歲之後也無法領老人年金3000元喔!!)
準備資料:
申請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父母,申請人子女的戶籍驣本
申請人帶身分證印章去鄉鎮市公所辦理即可!!
(申請人若是妳,就要帶你父母的戶籍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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