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兩題 - 考試
By Kama
at 2013-03-24T22:07
at 2013-03-24T22:0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bmanOGC (OGC)》之銘言:
: 林強憲法 100年七月版本 183頁
: 6.
: 我國憲法對於行政院長 副會長 各部會首長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任期 如何規定
: A任期三年
: B任期六年
: C無一定任期 但大法官會議解釋 每遇立法院改選 即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 D無明文規定
: 184頁
: 9.
: 大法官會議釋自第387號解釋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
: 行政院長及其閣員之去留問題如何解決
: A總統決定
: B行政院長1人單獨向總統提出辭職
: C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 行政院長 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一併提出辭職
: D依立法院之決議辦理
: 請問這兩個問題 解答是矛盾的嗎 還是我哪邊弄錯了?
: 我在想是不是立法院會改選很多次?所以其中的第一次應該要提出辭職?
因為在下在大學的時候對於憲法略有鑽研,所以給大家一下我的淺見,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關於第九題的答案:
釋字三八七號的解釋背景是針對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而來,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所以行政院院長在當時是
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84/10/13),所以立院改選前任命的行政院院長代表改
選前的民意(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出來的代表,代表著民意),若行政院院長擔任了一段時
間之後,基於尊重新的民意(改選後立法委員所代表的民意),行政院院會長會提出總辭
,且是一定要提出總辭喔(釋字三八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且總統要同意總辭喔(釋字
四一九號理由書二參照).
但在民國86年7月18日第四次修憲時, 取消立法院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
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修憲之後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完全由總統任命。所以釋字四一九號才會提出”禮貌性辭職
”的說法。行政院院長任期內若遇到總統改選,基於尊重新的民意(因為總統由人民直選
,所以也代表民意),行政院院長會提出總辭,而當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由總統掌握的時
候,總統可以決定要不要同意讓行政院院長辭職,所以這次的總辭才會稱為禮貌性辭職。
關於第六題答案:
這一題的答案因為沒有特別指定時間,所以依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任命,且綜觀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皆未規定行政院院長的任期(參照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就有任職期間的規定),所以行政院院長的任職期間是到總統
希望你辭職的時候。
至於副院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依憲法本文第五十七條,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
之,所以副院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之任職期間是行政院院長不希望你,然後告訴總統
換人,然後總統也同意之後結束,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對於副院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他們的任職期間。
所以第六題是是D沒有錯;第九題因為指定釋字三八七號的解釋背景,所以答案是C也沒
錯,答案並沒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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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強憲法 100年七月版本 183頁
: 6.
: 我國憲法對於行政院長 副會長 各部會首長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任期 如何規定
: A任期三年
: B任期六年
: C無一定任期 但大法官會議解釋 每遇立法院改選 即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 D無明文規定
: 184頁
: 9.
: 大法官會議釋自第387號解釋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
: 行政院長及其閣員之去留問題如何解決
: A總統決定
: B行政院長1人單獨向總統提出辭職
: C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 行政院長 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一併提出辭職
: D依立法院之決議辦理
: 請問這兩個問題 解答是矛盾的嗎 還是我哪邊弄錯了?
: 我在想是不是立法院會改選很多次?所以其中的第一次應該要提出辭職?
因為在下在大學的時候對於憲法略有鑽研,所以給大家一下我的淺見,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關於第九題的答案:
釋字三八七號的解釋背景是針對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而來,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所以行政院院長在當時是
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84/10/13),所以立院改選前任命的行政院院長代表改
選前的民意(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出來的代表,代表著民意),若行政院院長擔任了一段時
間之後,基於尊重新的民意(改選後立法委員所代表的民意),行政院院會長會提出總辭
,且是一定要提出總辭喔(釋字三八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且總統要同意總辭喔(釋字
四一九號理由書二參照).
但在民國86年7月18日第四次修憲時, 取消立法院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
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修憲之後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完全由總統任命。所以釋字四一九號才會提出”禮貌性辭職
”的說法。行政院院長任期內若遇到總統改選,基於尊重新的民意(因為總統由人民直選
,所以也代表民意),行政院院長會提出總辭,而當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由總統掌握的時
候,總統可以決定要不要同意讓行政院院長辭職,所以這次的總辭才會稱為禮貌性辭職。
關於第六題答案:
這一題的答案因為沒有特別指定時間,所以依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任命,且綜觀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皆未規定行政院院長的任期(參照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就有任職期間的規定),所以行政院院長的任職期間是到總統
希望你辭職的時候。
至於副院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依憲法本文第五十七條,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
之,所以副院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之任職期間是行政院院長不希望你,然後告訴總統
換人,然後總統也同意之後結束,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對於副院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他們的任職期間。
所以第六題是是D沒有錯;第九題因為指定釋字三八七號的解釋背景,所以答案是C也沒
錯,答案並沒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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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3-03-28T00:27
at 2013-03-28T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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