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在下是小小國考新手,這裡有個不是很難的問題想跟大家發問一下....
若是太過簡單,煩請鞭小力點Q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原本我是一直堅信:
『只要大法官兼任院長的話,一旦失去院長身分就會同時失去大法官的任期保障』
但是偶然看到這個問題之後...
發現其實是有兩種解釋的?!?!
問:乙辭去司法院院長職務之時,是否同時喪失其大法官的資格?
總統可否提名丙為大法官?
解釋:
http://ppt.cc/3Xo9
http://ppt.cc/869a
瞬間有種迷茫......
所以該把任期保障怎麼歸比較好啊>"<
麻煩大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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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原本我是一直堅信:
『只要大法官兼任院長的話,一旦失去院長身分就會同時失去大法官的任期保障』
但是偶然看到這個問題之後...
發現其實是有兩種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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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否提名丙為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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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間有種迷茫......
所以該把任期保障怎麼歸比較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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