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關於釋憲主題與標的 - 考試
By Margaret
at 2016-01-09T00:16
at 2016-01-09T00:1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30186 (得罪方丈還想走)》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我以下簡單回答
: 1.我想跟各位前輩確認一下關於
: "聲請釋憲主體與標的"
: 人民(含政黨)在聲請標的
: "判例"可作為"法律或命令"
判例不太能直接視為法律,否則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司法不能造法)
因此判例相當於司法權受法院組織法等規定授權制定的之命令(釋154)
: "決議"可作為"命令"
是的,釋374、620
: 為釋憲的對象
: 而法官聲請標的
: 則是不能申請"判例"與"決議"釋憲
是的,釋687
這部分有多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見
但該號解釋多數見解認為,根據釋137、216解釋之推論,判例跟決議,
個案法官如認違憲,本來法官即有維護憲政秩序之義務,本得拒絕適用違憲或違法判
例、決議,
因此個案法官拒絕適用判例與決議,可較快得到救濟,無須釋憲
多位不同意見大法官則著眼在法官人事管考與書類審查,
認為個案法官拒絕適用判例、決議,並不是打開與上級審溝通之大門,
而是接連而來的人事行政上不利考核,難以期待個案法官拒絕適用判例與決議。
(接此而來對於釋687有特別一解套方法,但再講下去就太多了)
: 也不得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
不是的,個案法官得以拒絕適用判例與決議
只是拒絕違反判例之下級審判決,得作為上訴法律審之事由
: 以上我的認知是否有誤?
: 2.判決跟決議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的,決議是法官聯席開會,就一法律問題所提出之諸說投票表決
判決是法官個案裁判的結果
: 我想知道判決跟決議一不一樣
: 如果不一樣判決可以申請釋憲嗎?
不行的,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條1項2款、釋153、579
: 還是說判決只是個案所以不能申請
是的
: 唯有等最高法院認為此判決有作為判例之必要後人民方可申請釋憲
這句話不能說全錯,但也不到全對
判例是將判決某段話,法官投票同意成為判例後,抽象化的產物
縱然判例可以聲請釋憲,但該判例原來的裁判本身仍不能為釋憲客體
: 3.統一解釋跟釋憲差別
: 統一解釋做題目有做到
: 網路的資料可能小弟愚昧看不明白
: 是否請前輩簡單的告知差別何在?
統一解釋是法律解釋(參釋621彭鳳至、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協同意見書)
釋憲是解釋憲法,被我國大法官操作為違憲審查
二者不同
邏輯上來說
一般法律適用邏輯是:
大前提(法律規範找尋、解釋、適用)→小前提(事實)──→結論
涵攝
把小涵攝入大
違憲審查是,把憲法當大前提,釋憲標的(規範)作為小前提,
以此檢驗小前提是否合乎大前提之要求,或是否違反,據以判斷合憲性
(請原諒我用比較簡單而有點不太合理,但目前只能這樣的說明違憲審查架構
因為總不能開始講Schmitt v Kelsen了)
統一解釋是,在大前提那邊,發生機關間or終審法院間對於「同一」法律規範之解釋
、適用間的不一致,需要大法官來調停。
因此從法律適用邏輯來看,二者不一樣
簡單來說,釋憲是對規範做「是否符合憲法」之判斷,
賜予違憲/合憲;有效/無效/失效之結果
統一解釋則是統一對同一規範適用後的「見解」歧異
統一解釋根據陳新民大法官在668、691號解釋的意見書指出,會出現幾種結果
但由於統一解釋是法律解釋,因此也得有「合憲性解釋」手法之運用可能性
使法律解釋或適用結果盡量符合憲法意旨
而此部分仍不同於釋憲。
然後若統一解釋程序,發覺規範需要作違憲審查時就是個比較微妙的問題
(例如釋576)
這部分可參酌釋621彭鳳至、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協同意見書
: 我的認知是
: 統一解釋好像是機關間認知有衝突所以請大法官解釋
: 但是好像跟解釋憲法又很像
: 並且有時效上不同
: 小弟不太懂因而求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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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我以下簡單回答
: 1.我想跟各位前輩確認一下關於
: "聲請釋憲主體與標的"
: 人民(含政黨)在聲請標的
: "判例"可作為"法律或命令"
判例不太能直接視為法律,否則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司法不能造法)
因此判例相當於司法權受法院組織法等規定授權制定的之命令(釋154)
: "決議"可作為"命令"
是的,釋374、620
: 為釋憲的對象
: 而法官聲請標的
: 則是不能申請"判例"與"決議"釋憲
是的,釋687
這部分有多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見
但該號解釋多數見解認為,根據釋137、216解釋之推論,判例跟決議,
個案法官如認違憲,本來法官即有維護憲政秩序之義務,本得拒絕適用違憲或違法判
例、決議,
因此個案法官拒絕適用判例與決議,可較快得到救濟,無須釋憲
多位不同意見大法官則著眼在法官人事管考與書類審查,
認為個案法官拒絕適用判例、決議,並不是打開與上級審溝通之大門,
而是接連而來的人事行政上不利考核,難以期待個案法官拒絕適用判例與決議。
(接此而來對於釋687有特別一解套方法,但再講下去就太多了)
: 也不得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
不是的,個案法官得以拒絕適用判例與決議
只是拒絕違反判例之下級審判決,得作為上訴法律審之事由
: 以上我的認知是否有誤?
: 2.判決跟決議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的,決議是法官聯席開會,就一法律問題所提出之諸說投票表決
判決是法官個案裁判的結果
: 我想知道判決跟決議一不一樣
: 如果不一樣判決可以申請釋憲嗎?
不行的,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條1項2款、釋153、579
: 還是說判決只是個案所以不能申請
是的
: 唯有等最高法院認為此判決有作為判例之必要後人民方可申請釋憲
這句話不能說全錯,但也不到全對
判例是將判決某段話,法官投票同意成為判例後,抽象化的產物
縱然判例可以聲請釋憲,但該判例原來的裁判本身仍不能為釋憲客體
: 3.統一解釋跟釋憲差別
: 統一解釋做題目有做到
: 網路的資料可能小弟愚昧看不明白
: 是否請前輩簡單的告知差別何在?
統一解釋是法律解釋(參釋621彭鳳至、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協同意見書)
釋憲是解釋憲法,被我國大法官操作為違憲審查
二者不同
邏輯上來說
一般法律適用邏輯是:
大前提(法律規範找尋、解釋、適用)→小前提(事實)──→結論
涵攝
把小涵攝入大
違憲審查是,把憲法當大前提,釋憲標的(規範)作為小前提,
以此檢驗小前提是否合乎大前提之要求,或是否違反,據以判斷合憲性
(請原諒我用比較簡單而有點不太合理,但目前只能這樣的說明違憲審查架構
因為總不能開始講Schmitt v Kelsen了)
統一解釋是,在大前提那邊,發生機關間or終審法院間對於「同一」法律規範之解釋
、適用間的不一致,需要大法官來調停。
因此從法律適用邏輯來看,二者不一樣
簡單來說,釋憲是對規範做「是否符合憲法」之判斷,
賜予違憲/合憲;有效/無效/失效之結果
統一解釋則是統一對同一規範適用後的「見解」歧異
統一解釋根據陳新民大法官在668、691號解釋的意見書指出,會出現幾種結果
但由於統一解釋是法律解釋,因此也得有「合憲性解釋」手法之運用可能性
使法律解釋或適用結果盡量符合憲法意旨
而此部分仍不同於釋憲。
然後若統一解釋程序,發覺規範需要作違憲審查時就是個比較微妙的問題
(例如釋576)
這部分可參酌釋621彭鳳至、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協同意見書
: 我的認知是
: 統一解釋好像是機關間認知有衝突所以請大法官解釋
: 但是好像跟解釋憲法又很像
: 並且有時效上不同
: 小弟不太懂因而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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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6-01-13T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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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16-01-14T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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