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去跟公司爭取權益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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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到目前這家公司到職,到職前公司要求我要簽下一份「特定性服務契約書」合約說試期限為11個月,今天公司的人事跟主管叫我到會議室,說我的合約下星期到期所以不續約。還主動拿了一張離職申請書叫我簽名,順便叫我下週五之前把離職手續辦好,還說要離職書只會載明合約到期,不會有非自願離職書,也不會有資遺費!這樣公司違法的嗎?契約書內容特定性服務契約書立契約人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甲方聘用乙方為定期性員工(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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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tlin avatarCaitlin2010-12-13
這是『定期性工作契約』~~契約到期,公司不再續約,並不違法。定期契約到期,非中途解約不必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簽訂定期性契約就是在合法規避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勞基法: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B03.html契約期滿的離職證明,仍可申請失業給付,前提是~~你必須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並向就業服務中心登記就業14天後仍無法媒合就業~才能領『失業給付』失業給付:http://www.esctcg.gov.tw/ct.asp?xItem=69423&ctNode...既然當初同意簽�
Connor avatarConnor2010-12-15
不中意的話還是要說.契約內有註明服務日期.所以無法有預告工資.離職書也沒也非自願離職所以也無法申請失業救濟金.契約是經過你同意後簽訂.非法也變合法
Lydia avatarLydia2010-12-15
你可以到勞委會的網站詢問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