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與懲處的競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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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懲戒與懲處的競合,有分為積極競合和消極競合。

消極競合的部分我看到有二種說法,不知道哪一種才是正確的。

消極競合:同一事件已經經過公懲會審理不予懲戒者,
     主管機關可否依考績法再予懲處?

1.一行為違反一項義務:不可以。

2.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我有看到說可以的,也有看到說不可以的。

3.數行為違反多項義務:可以。


希望有人能解除我的疑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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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04-03
1.不可以;2.不可以;3.可以 By林清的書
Hedy avatarHedy2016-04-07
2的原因是,實質上既仍為一個行為事實
Lucy avatarLucy2016-04-10
不予懲戒後,是否予以懲處,有兩種見解,1、否定說:查「稽
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Ꜷ」草案之立法理由中,即明確指出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6-04-13
「同一事件經 分後,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其原處分
即失其效力。即令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為不受懲戒之議決者,亦
同」係基於憲法賦予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權優先於考績
法賦予主管長官之懲戒權而制定,須尊重該會之議決,故於不
予懲戒之議決後,應不得再予以懲處。 2、肯定說:實務上因
著重行政監督權及行政紀律之維護,故向來採取肯定見解,認
為該會不予懲戒決議後,主管長官仍得予以懲處。以上似乎與一
行為違反多項義務無關,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6-04-14
多項義務之違法的討論應與積極競合較有關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04-15
懲處為紀律罰,懲戒為準司法罰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4-16
謝謝,所以乾脆兩說都寫比較好嗎?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6-04-16
看時間跟配分吧,忘了補上這個,行政院的函釋:「公務員因違
法或失職移付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不受懲戒 時,該
管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事實予以具有懲戒性質之行政處分。
但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規定予以處分時,除免職處分者外,不受
上述限制」,偏折中說
Joseph avatarJoseph2016-04-17
2=>又稱想像競合,實際上還是只有一個行為,所以是不可以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