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的員工有需要給她產假56天的工資嗎? - 醫生
By Oliver
at 2012-09-19T00:00
at 2012-09-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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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說懷孕的員工做滿一年又一個月,但只拿醫生證明說要她休息一週,之
後就沒來上班了,也沒跟老闆說之後不來了,這算是自動離職嗎?這樣子她可以
要求老闆給她產假56天的工資嗎?
謝謝回答
後就沒來上班了,也沒跟老闆說之後不來了,這算是自動離職嗎?這樣子她可以
要求老闆給她產假56天的工資嗎?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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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
All Comments
By Ingrid
at 2012-09-20T13:57
at 2012-09-20T13:57
第三項受雇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2勞工請假規則:
第四條第二項經醫師診斷,羅患癌症採門診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病假計算
第十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ㄖ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依上述規定,該員雖然持有醫師證明,也應按公司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公司可以依據醫師之證明審核是否給假及給假ㄖ數。未按公司規定完成請假核准手續,逕自不到工時,視同曠職;或假期屆滿未按規定辦理接續請假手續,自假期屆滿之ㄖ起視同曠職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礦工三ㄖ,或一個月內礦工達六ㄖ者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ㄖ起三十ㄖ內為之
該員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公司應主動通知其按時上班或完成請假手續〈保留書面通知資料〉,並做成曠職紀錄。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時,除公告其開�
By Andrew
at 2012-09-21T10:49
at 2012-09-21T10:49
債權前置協商.契約審查.文件代撰.強制執行.勞動基準法.督促程序等多項都屬服務範圍..
以上相關疑惑本事務所亦可服務..可點匿稱來電諮詢或親洽至本事務所亦同
By Sierra Rose
at 2012-09-20T06:52
at 2012-09-20T06:52
照理也要口頭說要請假,有跟她聯絡都沒說要請假,反正就是沒來上班.
就只口頭要求說要給她產假56天的工資.
By Bennie
at 2012-09-19T02:12
at 2012-09-19T02:12
如果那時還沒生產,事後也都沒聯絡,生了孩子才回來要
這樣情況是構成連續曠職三天公司可開除的,當然就不用給
但若她請休一週的時候生產,那時還是公司員工,公司就得給產假了
ps.公司有沒有嘗試聯絡過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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