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樣符合中低收入戶口資格 - 工作
By Edith
at 2009-03-08T00:00
at 2009-03-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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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陸配偶,目前沒有工作,也還沒有拿到身份證,我的先生現在沒有固定工作,以前也沒有報薪資,有二個小孩讀書,但是我們有一棟房子,國稅局打出來價值在50幾萬,有一臺老車,之前我老公有買一筆30萬的儲蓄險,我們也沒有勞保,請問我們這種情況可以去申請中低收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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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Tracy
at 2009-03-08T14:08
at 2009-03-08T14:08
請注意:有人以為有貸款、負債,或夫妻或父(母)、子(女)分戶(請參社會救助法第5條),或沒工作就沒有收入(請見同法第5-3條),可以申請低收入戶,這是錯誤觀念。
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至於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限於字數請自行上網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點選社會救助法第5條。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
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
媒體報導社會救助法修法後條件緊縮,內政部特別說明: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於97年1月16日 經陳水扁總統公布施行,旨在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擴大得申請急難救助之對象等,以符合實際需要。
新修正的社會救助法已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彈性認定的權利,經由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以後,部分家庭成員若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就可排除在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許多實質面臨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即可因此獲得政府的照顧。內政部進一步表示,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復或救濟。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829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2009-03-09 00:05:01 補充:
妳雖然沒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也要算妳的所得.動產,不動產。
By William
at 2009-03-09T04:14
at 2009-03-09T04:14
原本98年是9660沒錯,
但近期中央又發文改回9829了,
另外不是沒有身分證就不必列計,
要看原PO所持有的居留證是否為長期?
另外,
原PO不符合中低補助的任何一個項目,
所以不可能通過,
低收更難,因為父母雙方都有工作能力,
建議申請弱勢兒少看看吧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03-11T10:05
at 2009-03-11T10:05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因此本題發問者是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內的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灣省:98年9,829元。---------->98年是9660元這才是正確的資料喔
By Ivy
at 2009-03-11T00:20
at 2009-03-11T00:20
By Ophelia
at 2009-03-09T05:31
at 2009-03-09T05:31
或許能提供您参考。
如何申請低收入戶?
帶以下資料,至戶籍地公所社會課申請或交村里幹事審查後交當地政府審查小組通過始可准,要準備資料如次:
1. 全戶戶籍謄本
2. 納稅財產證明(到國稅局申請)
3. 相關文件(如診斷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學生證影本)
4.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實務上,單親家庭或殘障家屬者,比較容易獲准。
若雙親建在,每月收入已逾基本薪資之額度17280元,或有土地不動產、房子者〈包括共同持有、共業祖產〉均不易聲請低收入戶。
審查時包括雙親名義下若有不動產均同,真的非常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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