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法定抵押權有二:
民法513的承攬人對工作物
和
國民住宅條例17跟27的規定(根本不會考…吧)
後來該條例在今年1月廢止
513也修正為登記制,被稱為強制性意定抵押權
因為需經登記(758)故已非法定抵押權
所以,現在我國是否已無法定抵押權?
謝謝!
查資料查到合同法,仔細一看原來是我國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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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3的承攬人對工作物
和
國民住宅條例17跟27的規定(根本不會考…吧)
後來該條例在今年1月廢止
513也修正為登記制,被稱為強制性意定抵押權
因為需經登記(758)故已非法定抵押權
所以,現在我國是否已無法定抵押權?
謝謝!
查資料查到合同法,仔細一看原來是我國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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