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人是輕微的精障人士,不久之前,因為在臉書上看到對方發布有工作介紹的類似廣告訊息,我家人就和對方相 - 工作
By Dorothy
at 2017-07-24T06:53
at 2017-07-24T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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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對方說自己的手機壞掉為由,希望我家人先將手機借給他使用(發生時間為凌晨),隔天下午又月我家人出去,說因為工作需要申辦勞健保為由,要我家人帶著雙證件,結果出去後卻告訴他,因工作需求,需要先辦理一支工作用手機,我家人不疑有它就真的在台灣大哥大辦理了。辦理後卻另外帶著我家人去家小間手機行,要他先在門口等著。出來後卻又帶著我家人去遠傳,想申辦下一支手機,這時我家人才覺得奇怪,為何已經辦過還要再辦,所以至遠傳後並沒有辦理成功,(中間有一些無謂的細節,我就不多敘述。)之後就將我家人送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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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帶著我家人去警局報案,想告對方侵占、詐欺、恐嚇。但警察的態度讓我覺得...並不是那麼重視。甚至一直對我家人講,這樣根本不算詐欺,是他自己自願要拿手機給對方的,所以不算詐欺頂多也只是侵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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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兩支手機直購加起來,金額約莫15000,也許不是很大的金額。我也是先帶我家人去門市辦理解約 先賠錢給電信公司再講,對於我來說,我也許會自認倒楣就算了。但我現在才發現,這個社會對於精障人士有多冷漠與不公平...而且我家人四處求職碰壁不談 如今還被人騙走自己的手機 他對自己的人生會感到多挫敗 最後在抱著一絲希望下 他希望我陪他去警察局 但不知道為什麼 我們卻沒有感受到被幫助的感覺 我真的希望有人能願意幫助我們目前這個問題 有些事情不是用錢就能解決得 或許會說 那再買一支手機給他就好了阿,但這真的不是區區我再買一支手機的問題,我媽媽昨天才上來告訴我,我弟真的覺得做人好累好累 我想,我弟要的不是我再買一支手機給他,而是希望這社會能給他一點公平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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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想看到你所謂的""在良好控制下,精障也能像正常人,不發病, 他就是正常"" 但是你錯了,我家人只有在沉默不語 不做任何行為舉止的狀態下 才能向你說的一樣,像個正常人。他不是不發病,而是從沒停止過。一個30歲成年人的心智與動作言行如同10幾歲孩童 就已經離正常人很遙遠了。他心地善良 也不具有攻擊性 會讓他找工作 是另有更複雜與沉重的原因所壓迫而成 不是你所謂的正常所以才讓他出去找工作 每個家庭遇到這樣的孩子 所產生的狀況不同 而我父親就是一直至今都無法接受這樣的事 打從他成年到現在,如果一年有365天,每年大概有300天都在用難堪字眼咒罵他 軟弱 吃軟飯 沒有用 廢人 ** 等等 太多太多了 你所想得到的難堪字眼應該都用過了 然後逼他外出找工作 我知道 父親還是愛他的 父親怕自己以後年邁衰老 我弟會無法照顧自己...只是我父親用錯方式罷了。以上都是題外話了! 總之我很感謝你,畢竟我不懂法律,每次警察跟我們講什麼,我都無法替他辯駁,就連三聯單都沒開給我們。 有必要的時候 我會寫信至署長信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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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7-07-24T15:29
at 2017-07-24T15:29
詐騙不是因為你弟精障才騙,他只覺得好騙,若你認為他不能做出正確判斷就申請當他法定監護人或代理人。
而他手機被騙, 就是詐騙,那位詐騙不是親手交或自己操作給對方?搶劫或偷竊才是被拿走。
你可到電話門市查發話地點去追蹤, 辦電話就是要用, 而你停話解約是對,且要警察做筆錄,若對方用電話或用你家人資訊去做人頭戶或申請什麼犯罪才能保障自己,警政署有署長信箱,你可將案情呈述, 讓他們去查為何你報案警局為何不受理,吃案。
你認為社會公平嗎?不要一直強調精障,聽的難過, 在良好控制下,精障也能像正常人,不發病, 他就是正常, 否則你們怎可能讓他獨自找工作,不是嗎?
一、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刑法第341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
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1.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
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
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
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
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
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
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
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詐欺罪章包括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收費設備詐騙罪、
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電腦詐騙罪、常業詐欺罪、準詐欺取財罪,
及準詐欺得利罪,上述各罪法定刑罰高低各有不同,故其追訴期間亦有不同,
除了收費設備詐欺罪追訴期為五年外,其他之罪都是二十年。
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就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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